一、欧盟商标法关于位置商标的规定和审查标准
《欧盟商标条例》第3(3)(d)条规定,位置商标是指以某种特定方式放置或附着在产品上的商标。位置商标的申请,是寻求将商标权保护的范围扩展到将类似图形、颜色、形状等元素放置或者附着在产品上的特定方式。在审查形状商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对位置商标也同样适用。审查员须考虑相关消费者是否能够将该标志与产品本身剥离开来,识别为商标。实践中,即便相关公众可能关注产品与众不同的美学细节,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会将其视为商标。但在某些特定场景下,并结合特定行业的商业惯例,位置商标可能作为可与产品分割开来的特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从而产生与可以产品本身相区分的独立的商标功能。
根据附着在产品上的不同元素,可以分为图形位置商标、颜色位置商标、形状位置商标等。审查指南中引用的下面这枚图形位置商标,已经成功通过审查获得注册:
二、欧盟位置商标最新审查实例
(一)图形位置商标
图形位置商标是指,以图形作为特征放置或者附着在商品的特定位置的位置商标。这类位置商标在第25类的商品上尤为多见。
(二)颜色位置商标
颜色位置商标即以颜色作为特征附着在商品特定位置上的商标,最为知名的案例包括著名的CL红鞋底商标。下文以欧盟最新的几件颜色位置商标案例作为样本分析欧盟针对此类商标的审查标准。
欧盟商标号:018796065
欧盟商标号:018796061
欧盟商标号:018796065
欧盟商标号:018796061
加拿大公司Skyjack Inc.向欧盟申请注册上述位置商标,使用在第7类的航空工作平台商品上。EUIPO以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而驳回。该商标由橙色和灰色的组合组成,其中橙色应用于底座、平台和篮子,灰色则应用于吊臂。虚线轮廓用于显示该标志在商品上的位置或放置方式。机器的轮廓和形状不被视为商标的一部分。EUIPO认为,申请人的位置标志并未显著区别于在市场中同类产品的外观,未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没有证据表明附着在产品上的颜色,即底座、篮子和平台的橙色以及灰色的吊臂,通常会被作为商标识别。相反,EUIPO认为上述颜色特征可能会被视为装饰性特征,或出于安全原因而引人注目的特征,符合行业通常惯例。
值得注意的是,EUIPO认为,申请注册的商品“航空工作平台”面向的是建筑、电力、电信等工业领域的专业人士,这些专业人士在购买商品时会给予超过平均水平的关注。然而,相关公众是专业人士且其注意程度高于平均水平这一事实,并不能决定性地影响用于评估商标显著性的法律标准。
欧盟商标号:018731420
欧盟商标号:018731419
上述位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作为男鞋和女鞋的整体组件销售的金属金色外底”商品上。EUIPO驳回了上述位置商标申请。上述位置商标旨在保护鞋子特定位置的彩色表面。在相关公众眼中,该标志与鞋子本身融为一体。颜色与其在商品上的位置的结合并未增加任何可能使该标志具有显著性的元素。相关公众会将其视为装饰性元素,不能立即在消费者的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而且,颜色在鞋类领域及相关位置中被广泛使用。
(三)形状位置商标
形状位置商标,顾名思义即是以形状放置于商品的特定位置的位置商标,如下图所示的位置商标,其主张保护的是眼镜框架的桥接件,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眼镜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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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玲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 国际商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