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法院公告

公告

张广: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东亚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05执326号

宜昌吉顺达港埠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猇亭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宜昌吉顺达港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宜昌吉顺达港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宜昌吉顺达港埠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鄂0505执326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2024)鄂0505执32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宜昌吉顺达港埠有限公司在本公告送达期届满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猇亭区税务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16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2200号之一

潘世红、余昌星: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丽起诉你们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小丽装修工程款11.6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1.6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75%计算)。案件受理费289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98元,由你们二人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鲁0116民初9698号

刘一凡:本院受理原告于海舰诉你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11561号

张文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1156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11453号

潘江冰:本院受理原告周桂银诉被告潘江冰、孙艳娇、孙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1145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荣胜: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夏荣胜(42011519770613007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4)鄂0115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一、夏荣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李伟支付劳务费50000元;二、夏荣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李伟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4年6月2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36元,由李伟负担86元,夏荣胜负担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夏荣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第一水泥厂(原武昌县水泥厂):本院受理原告夏建斌诉你劳动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15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夏建斌与武汉市江夏区第一水泥厂于1982年12月至1994年8月期间成立劳动关系。二、驳回夏建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江夏区第一水泥厂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碧潭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学平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9004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湖北碧潭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学平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3285.80元,并支付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44.45元;二、驳回原告仙桃市学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99.29元,由原告仙桃市学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88.29元,被告湖北碧潭酒业有限公司负担661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胡惠平与被告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柳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钰诚广告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807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05民初751号

张友菊:本院受理的原告宜昌市猇亭区虎牙街道磨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友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及自动履行告知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宜昌市猇亭区虎牙街道磨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友菊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已经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二、被告张友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涉全部承包土地返还给原告。三、被告张友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承包费及占用费共计6142.5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友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田:本院受理原告李培与被告李田、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仁泰恒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拓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培20210.48元;二、被告武汉拓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李培49518.41元;三、驳回原告李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2元,鉴定费2280元,由原告李培负担1051元、被告李田负担1400元、被告武汉拓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51元。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应德:原告江爱梅与被告肖应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肖应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爱梅偿还借款本金75995.86元;二、被告肖应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爱梅支付利息10393.74元,后期利息以75995.8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爱梅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多:本院受理原告卢镜名诉被告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瑾小馆食品店,罗雷,曹莉:本院受理原告孔明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瑾小馆食品店、罗雷、曹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92民初129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倪明明:原告徐灿诉被告倪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倪明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灿偿还借款本金192043.17元;二、被告倪明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灿支付利息,以192043.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徐灿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国良、孙跃文:本院受理的河南天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们为(2022)豫1602执1360号案件共同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执异410号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限公告期满后3日内,到本院参加答辩,逾期后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傅利华:原告王纲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27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鑫:原告王璐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27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大伟:本院受理原告唐云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唐云香劳务费人民币7,573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大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丁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27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志梅与被告丁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志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903民初5193号

江苏聚五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朗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一日)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183执1985号

新密市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7日10时至2024年12月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新密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崔晓冰所有的豫AHOW23号车辆一辆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第一次),详情请关注(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新密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3民初5824号

邢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3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世炫、刘航、杜英杰、李君超、张帆、岳洪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少昆与被告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6592号

宋近亮:本院受理原告刘士杰诉你、张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482民初7580号

宋旭锋:本院受理原告崔学军与被告宋旭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82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旭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崔学军的牛场退股款208000元;二、驳回原告崔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宋旭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庙下人民法庭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482民初7552号

宋旭锋:本院受理原告崔学军与被告宋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82民初7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旭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崔学军的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自2021年12月22日起计付利息至债务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崔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宋旭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庙下人民法庭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8199号

孙慧星:本院受理原告康利辉诉被告孙慧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7152号

兴连军、兴博:本院受理原告郭红诉被告兴连军、兴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0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7151号

湖南昱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昱量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金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昱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昱量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2024)冀0403民初7151号、(2024)冀0403民初7151号之一、(2024)冀0403民初7151号之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0:0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