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创新“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环发〔2024〕65号
HNPR—2024—13010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科技助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创新“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并经2024年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27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创新“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科技助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湘环发〔2023〕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揭榜挂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聚焦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解决我省突出环境问题的“卡脖子”技术难题,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榜单任务,采取“揭榜挂帅”方式,开展集中攻关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支持“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是“揭榜挂帅”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拨付、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揭榜单位是指“揭榜挂帅”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其资格要求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鼓励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揭榜(联合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二)科研诚信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三)在“揭榜挂帅”项目所属技术领域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具备人才团队、科研场地、科研设备等条件;
(四)应掌握与榜单内容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五)“揭榜挂帅”项目负责人,其资格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需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丰富工作经验;
2.为申报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实际主持研究工作并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项目任务。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立项包括需求征集、榜单编制、榜单发布、公开揭榜、评审遴选、揭榜公示、签署合同任务书等流程。
(一)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向省、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技术需求。需求应聚焦我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和良好的应用前景。需求建议应包括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主要考核指标、具体应用场景等。
(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征集到的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论证,遴选出最具有紧迫性、可行性、创新性需求,并进一步凝练明确核心技术指标(技术参数)与成果转化应用要求,测算项目立项金额,编制形成建议榜单。
对省生态环境厅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重大技术需求,突发、紧急生态环境事件亟需通过攻关解决技术瓶颈问题的,可不经需求征集,直接论证凝练形成建议榜单。
(三)建议榜单按程序上报审定,形成正式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有意向的申报揭榜单位或者创新联合体可按照榜单要求编制揭榜申报书,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揭榜。
(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揭榜申报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揭榜单位名单。
(六)“揭榜挂帅”项目拟揭榜单位名单及资金安排方案经上报审议通过后,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揭榜挂帅”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七)“揭榜挂帅”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与揭榜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任务书应对重要节点、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及要求等进行具体约定。项目立项后,不得更换揭榜方,项目负责人在揭榜攻关期间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时间节点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到位、落实与使用情况,计划进度推进情况,关键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在任务执行期满前1个月内须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提前完成揭榜任务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
第九条 到期不能完成任务的,揭榜单位应在任务执行期满前30日(含)以上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一年。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资金审计,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主要任务及核心指标,符合资金使用规范,则验收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验收不合格。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2.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的;
3.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4.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的;
5.项目执行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整改,再次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揭榜挂帅”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标注“湖南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经费资助”中英文字样及项目编号,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否则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安排资金予以引导,激励行业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且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资金采用分阶段拨付的方式,签订揭榜任务书后拨付3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40%,验收通过后拨付30%。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变更,在确保现有任务指标不下降的前提下,新增资金部分由揭榜单位自行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不再新增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中财政支持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揭榜单位未有效履行揭榜义务导致“揭榜挂帅”项目提前终止或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省生态环境厅将终止项目后续资金拨付,经审计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或不通过验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湘环发〔2023〕8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