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城区广场舞活动规范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文明、有序开展,营造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即日起对县城区广场舞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广场舞是指占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小区空地等户外公共场地,使用音响器材开展的广场舞、太极拳、保健操等健身娱乐活动。三、管控时段:每日12:00—14:00、21:30—07:30两个时段严禁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广场舞娱乐活动。四、管控标准:在准许开展广场舞活动时段内,音频设备所产生的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园等户外空闲场地,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得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篮球场、足球场等),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二)高考、中考、学业考试和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等特殊时间段,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三)生态、文化执法部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广场舞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依法进行监测。(四)对广场舞娱乐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五)开展广场舞娱乐活动过程中,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乱扔垃圾、损坏公共设施等情况,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六)凡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