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视频拍到路人被判赔1万元 公共场合直播拍摄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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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武汉的小丽因在餐厅被拍摄探店视频,要求短视频平台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获得法院调解赔偿1万元。

02小丽在遇到拍摄者后已明确表示拒绝入镜,但对方仍不尊重其意见,将视频上传至网上。

03由于此事件,许多网友分享了自己在公共场所被拍摄的经历,呼吁规范拍摄者行为。

04专家建议,拍摄者应更具自律心和边界感,监管部门可通过普法宣传和规范倡议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拍摄行为。

05然而,目前短视频平台上许多达人在拍摄探店视频时,并未对肖像权进行具体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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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月20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江晓晨)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有没有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正在餐厅吃饭,看到有人在拍摄打卡视频,镜头冲着自己座位的方向,然后就“被入镜”了。武汉的小丽(化名)在遇到这一情况时,特别告知了拍摄者不要把自己拍进去,后续却在对方发布的探店视频中,看到了自己的整个面部。由于视频不断被点击、收藏、转发,持续传播给她带来了困扰。

随后,小丽联系了短视频平台,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她将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有网友认为,小丽过于较真,也有网友表示肖像权必须维护。如今,探店等公共场合的拍摄,甚至是直播已经成为常态,该如何进一步规范拍摄者的行为?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王文兵告诉中国之声,原告小丽(化名)认为,自己在已经明确拒绝拍摄后,对方还是不尊重自己的意见,还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视频上传到网上。

王文兵表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了原告的肖像,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的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原告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今年2月,小丽将短视频平台告上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王文兵表示,现在是立案登记制,只要有基本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法院都会受理案件。

王文兵表示:“起诉了以后平台就跟我们接触,就觉得自己肯定是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主动提出来要和解。我们就跟原告联系,沟通了几个回合,他们达成了协议。”

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记者搜索社交平台注意到,有不少人都跟小丽一样有过“被上镜”的遭遇。有不少网友留言倾诉了被探店拍摄打扰的经历,甚至还有一些帮助维权的声音。在北京工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和朋友吃饭经常会遇到探店拍视频的博主,他们会把三脚架等设备放在餐桌或过道的位置,镜头的角度会随时变化。

王先生表示:“做得比较大的博主去拍,一是设备比较多,二是影响面比较大,有时候会把你拍进去。但吃个饭不想让别人把你当成作品将肖像公之于众,对这个现象只要不涉及我的个人利益我不是特别反对,但心理上还是不太愿意。通过余光就能看到,镜头应该能够把你这块儿覆盖到,但是有时候又不敢确定,就选择忍一忍,如果直对着我拍肯定要去说一下。”

王先生说,他也见过做得比较正规的探店博主,他们如果拍到路人后会主动征询意见,有保护路人肖像权的意识。

“录到陌生人的肖像,博主会跟对方征询意见,如果被拍到的人不愿意,会在后期加以相关的处理,比如打马赛克,这样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现在有好多博主为了图方便不考虑这些,就会给像我们这样正常去吃饭的人造成困扰。”王先生说。

短视频平台上,我们常会看到达人拍摄的探店视频,为消费者提供建议,为商家引来客流。互联网平台本地生活资深服务商刘女士介绍:“我们给商家做服务,商家可以自己发布招募的任务,或者我们代商家去发。达人接了单,我们会把任务做个简单介绍,达人拿到大概的脚本后就去店里拍摄,他会写自己真正的拍摄脚本。拍了以后把视频发给商家审核,视频内容没问题就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商家给结算钱,基本是这个流程。商家一般会要求达人真人出镜,要有实际的口播,一般达人去店里会让店里的人配合演一个段子,主要拍的还是达人,能把路人拍到特别清晰,可能真的是赶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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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本地生活服务商发布的关于探店视频的拍摄任务(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刘女士告诉记者,无论是商家发布的任务,还是互联网平台服务商代发的任务,在拍摄层面都没有对达人进行关于肖像权的具体约束。

刘女士表示:“我们对达人没有约束的权利,我们之间只是合作关系。唯一一次相对有争议的事情是在商家这边,达人视频发布以后他觉得违反了广告法。所以我们以后对所有达人的要求是视频里必须打上广告两个字。”

如今“随手拍”变得越来越容易,用镜头记录生活也越来越方便。然而,容易方便的同时,公共场合的直播、拍摄行为势必会影响到他人,如何让民众更了解视频背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研究员黄尹旭表示,在数字时代,自媒体越来越多,传统上涉及不到的侵权行为也随之多了起来。

他说:“大众对肖像权接触不多,接触较多的是像滥用明星肖像权的一些纠纷,路人同样有肖像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明星、普通人的肖像权是平等保护的。这些短视频已经达到公开传播,如果没有征得相关肖像权主体的同意,肯定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问题。现在自媒体时代,很多时候一不小心就被暴露在镜头之下,我们自然人的隐私、人格权益有时候会受到侵犯。”

黄尹旭建议,视频拍摄者应更具自律心和边界感,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增加普法宣传,以及颁布肖像权保护的倡议,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拍摄的行为。

他表示:“拍摄者在拍摄过程中可以征求路人的意见,如果没有征得同意最好采取技术措施,可以打马赛克,或者把面部特征、声音特征进行处理。现在有很多技术手段应用到自媒体拍摄中,成本很低。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增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自己肖像权和隐私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应当颁布一些肖像权保护的倡议,倡导自媒体从业人员维护用户、路人相应的人格权益、肖像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