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限”遇“超期” 7天促和解
“检察院通过组织联席会议促成和解,我们的加处罚款减免了,企业得以重生。该缴的罚款一定会缴上,今后坚决杜绝超限运输行为。”近日,河南省渑池县检察院就该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某物流运输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召开联席会议,物流运输公司负责人王某在减免协议书上签完字后,深刻反思道。
数据筛查发现“超期”线索
2020年10月25日,渑池县交通运输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物流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在途经渑池县时,严重超限超载,超限率达103%。该局遂决定对案涉车辆所在公司处以1.85万元罚款,若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该物流运输公司未及时缴纳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渑池县交通运输局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本金1.85万元、加处罚款1.85万元,共计3.7万元。2023年4月,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但一直没有执行到位。渑池县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该院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创建的超限运输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发现了这一线索。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案存在行政机关超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立案受理的问题,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走访获取“超期”证据
承办检察官调阅了法院非诉执行审查、执行卷宗和交通运输局执法卷宗,并实地走访物流运输公司相关人员及法院执行人员,发现案涉车辆违法行为涉及的处罚金额已达11.7万元,加处罚款11.7万元,共计23.4万元。处罚金额为何大幅增加?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产生巨额罚款的真相。原来,案涉车辆还存在另外5次超限违法行为,均被渑池县交通运输局进行了处罚,且均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承办检察官认为,某物流运输公司这种一再超限运输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性极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加重处罚并无不当。但是,法院对该案的受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不应受理而受理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渑池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该物流运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4月28日将该决定书邮寄给该公司,被执行人诉讼期限至2022年10月28日届满。渑池县交通运输局应在三个月内即2023年1月28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渑池县交通运输局超出申请期限,在同年4月17日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超出申请期限的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受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联席磋商促成执行和解
“要从讲大局的角度出发,在加强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在司法办案中保障民生。一方面,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对应当收取的罚款要应收尽收;另一方面,要兼顾企业利益,避免案子办完了,企业倒下了,建议继续深挖细查。”渑池县检察院检察长杨琼在听完办案小组详细汇报后指出。
在调查走访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该物流运输公司近年来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紧张,企业经营困难,别说缴纳罚款,员工工资还没有着落,公司负责人王某对此也是一筹莫展。
为帮助企业摆脱经营困境,检察机关协调法院、行政机关、案涉公司等召开了联席会议。最终,鉴于该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县交通运输局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加处罚款部分全部免除,物流运输公司自协议达成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5万元,剩余6.7万元罚款每月支付2500元,付清为止。
堵塞漏洞规范行政执法
“前阵子,我可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眼看企业就要经营不下去了。达成和解后,一下子为企业减免加处罚款11.7万元,我们生存有望了。”王某感慨道。
从发现案件线索,到实现圆满结案,渑池县检察院仅用了7天时间。办结此案后,该院继续做实“后半篇文章”,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了6件存在法院违法受理行为的案件。
为实现源头治理,渑池县检察院经大数据筛查发现,除上述已办结的案件外,该县交通运输局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4人、4部车辆均疏于管理。鉴于该局未按规定对相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采取从业禁止措施,该院通过与渑池县交通运输局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停止违规驾驶员从事营业性运输、吊销违规车辆营运证、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等措施,加强对物流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通过整改,堵塞漏洞,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张中杰)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