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意义此刻具象化了

诉前财产保全的启用意义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日前,内蒙古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官的“如我在诉”意识,不仅化解了当事人的一场虚惊,更是充分呈现出运用诉前财产保全的重要意义。

“你好,法官,我父亲卖了一处房子,还没收到钱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了,该怎么办阿,我在外地挺着急的。”王先生说。

“您先别着急,说一下经过,或许可以采用诉前财产保全。”立案法官说。

原来,王先生的父亲通过网络发布售房信息,朱某某在看到消息后便主动联系,希望购买此房,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期间朱某某全款给付,但过户后王先生父亲并未收到房款,便将此事告诉王先生,王先生担心父亲遭遇诈骗,第一时间联系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并表示下午就从300公里的外的乌兰浩特市返回阿尔山。

一场避免财产损失的时间争夺战就此拉开。立案法官一边了解事情经过,一边准备立案手续,并叮嘱王先生带齐相关材料,安抚其长途开车注意安全,不论多晚到都将在院里等待。晚上6点多,立案法官见到王先生后,第一时间为其办理了立案手续,对涉案房产进行保全,并表示房产保全成功后,产权人便不能随意处置该房产。转天,王先生联系法官称房款已到账,案件办结。

或许是虚惊一场,无论如何,在办理此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情况紧急下,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避免了当事人有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这就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意义。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与陌生人进行大额交易时,务必提高警惕,签订完备合同,如有损失风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