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流媒体行业中,标准必要专利(SEP)作为支撑视频编解码技术的核心要素,正面临着法律与经济挑战。随着流媒体服务的广泛普及,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合理收费之间的关系,成为行业发展的关键议题。
11月9日,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科技创新与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流媒体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法律问题”研讨会。
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从技术、法律和市场等多个面向,就流媒体视频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流媒体编解码的授权如何适用“权利用尽”
当分析流媒体编解码专利的适用问题时,周围将流媒体编解码主要分为视频生产终端、云端和视频消费终端三种主要使用或调用场景,去讨论如何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首先,视频生产终端是最直接的使用场景。用户在创作过程中,不仅涉及终端设备的编解码,还需要与云服务器和接收方硬件设备之间进行连接。因此,在视频创作、编辑及传播过程中,专利技术的使用是跨越多个环节的。专利权人通过授权终端设备制造商使用专利,实际上为“权利用尽”提供了起始基础。终端用户则通过网络服务合同,可以进一步延续“权利用尽”的原则。
关于终端硬件的编解码调用,周围指出,在终端设备获得授权并搭载编解码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权利用尽”抗辩。对于终端服务商或流媒体服务商而言,也存在一定合法来源的抗辩机会。此外,当硬件解码器性能出现问题或失败时是否可以通过软件调用进行修复,亦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此外,周围还进一步分析了云端的使用问题。他认为,在终端设备获得授权后,云端对视频进行转码或其他处理时,只要不超出终端设备授权的范围,则视为对专利技术的正常延续使用。
在专利许可公司HPL(Helferich Patent Licensing)诉纽约时报案中,HPL向美国绝大部分手机制造商授权了“手机专利”,但并未将“内容专利”授权给纽约时报等内容提供商。而内容提供商在向这些手机发送内容时,可能会实施HPL的“内容专利”。据此,HPL起诉了纽约时报,认为其使用“内容专利”的行为侵权。纽约时报提出“权利用尽”抗辩,认为由于HPL已经向手机制造商授权了专利,设备在合法销售后,HPL的专利权应视为已经用尽。
周围认为,按照这一思路,可以认为终端编解码专利的权利用尽范围及于流媒体的云端转码行为。
对流媒体服务商收费并非高效合理的选择
流媒体视频行业如何在技术创新与合理收费之间找到平衡点?周围强调了两个关键的平衡点,一是避免专利的重复收费,二是增值有限性。
对于专利重复收费问题,他谈到,流媒体技术相较于传统视频技术具有更高的传播效率,但编解码技术对视频内容的核心影响较小。收费过多可能会影响市场竞争力,尤其是流媒体内容创作和传播过程中,编解码技术并非主导因素。
他还谈到,现有的经济分配机制并未明显失衡。视频的核心价值在于创作过程,而传播过程主要提供了有限的附加价值。而在流媒体视频行业中,市场的价值大多源自于视频行业的价值转移,因此,当前产业链利益没有重新分配的必要性。
周围进一步指出,在终端设备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对流媒体服务提供商进行收费也并非高效合理的选择。从成本收益来看,获取视频编解码专利授权已成硬件设备厂商的经营常识,专利权人可向流媒体服务商主张许可费的空间较小。另外,划分终端设备与流媒体的收费比例也将产生高昂的专利许可与管理成本。
从行业发展角度考量,视频产品的一般消费逻辑是用户获得视频访问权后,可以无限次播放该视频。若同时对终端设备制造商和流媒体服务提供商收费,会导致一个传播行为仅在编解码这一技术环节就产生两次收费,这将极大地限制视频的传播与消费功能。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