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刑事追责范围以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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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宇霆/文 审理拒执案有了新司法解释。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释》最大的突破是扩大了刑事追责的范围。其明确规定,若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且拒不执行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等。未来,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现象将会得到更有力的遏制。

其实,对于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将其明确为妨害司法行为,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层面并未明确,这些妨害司法行为的具体期间。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只是明确,当事人有“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情形,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现实情况却是,不少转移财产行为实际上从诉讼活动启动、判决和裁定作出之前就已秘密开展。这种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同样侵犯了诉讼对方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不利于司法权威和公平公正。从法理上看,这一特殊阶段同样属于诉讼过程,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对诉讼活动的干扰和破坏,需要加以规制。根据新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的妨害司法行为范围,虽然较之前有所扩大,但也更加合情合理、合乎法规。

除此之外,两高的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五项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拒执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拒执罪从轻情节和拒执罪追赃挽损程序等。这些对法律条款的细化,增强了具体操作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对照执行,科学精准地追究刑事责任;也有利于推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落地生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是诉讼活动的最末端,也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公里”。执行的情况关乎正义的实现、诉讼的圆满,也关乎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威严。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有关数据,我国处于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数量,目前已经超过847万。

从“97刑法”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从职能部门联动开展专项行动,到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各方共同勾勒出一条清晰可辨的路途,以法律力量搬除“执行难”之石。

不过,也应清醒地看到,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执行难”的产生,并非简单的法院执行问题。追根溯源,既有当事人法治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立法、司法、执行等诸多层面不力的因素。两高出台新司法解释,加大了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固然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还远未能“毕其功于一役”。

在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同时,还应加快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工作,明确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执行联动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规制膨胀滥用的权力,让“执行难”坚冰在法治的轨道上消融。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