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1月19日讯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胡金谋) 担心私下交易有风险,岳阳的童某特意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没想到中介公司也不靠谱,在卖家和屋主不一致的情况下让童某打款,直到卖家“失联”才发现被骗,而卖家不止骗了童某一人,因为诈骗罪获刑。童某为挽回损失,把中介公司起诉到了法院。11月19日,岳阳平江法院通报了该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
通过中介买房,卖家收钱后“消失”了
2023年3月,想买房的童某找到某中介公司,看中了房子以后,通过中介公司给卖家李某付了定金,三方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协议约定经该公司介绍,由童某购买李某位于平江县某房屋。协议签订后,卖家李某向中介公司出示了房屋相关资料,资料上显示,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李某,而是罗某。对此,中介公司并没当回事,也没有向罗某核实具体情况,更没将这一情况告知童某。
此后,三方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载明房东为“罗某”,卖方为“李某”。童某签订合同后,向李某支付了房款22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4000元。
喜滋滋等着新房的童某没想到,支付房款后不久,李某就失去联系,房子没办法过户。中介公司这才找到房屋所有人罗某核实,罗某称李某曾表示要买自己的房子,支付了2万元定金就不见了踪影。
童某报案后,才发现被骗的不止他一人,很快李某归案。2023年11月,李某因多次以贩卖房屋的名义骗取童某等人128万余元,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责令退赔童某等人损失128万余元。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童某认为,自己买房被骗,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退还中介费用4000元并赔偿22万元购房损失。
法院:中介公司承担60%补充赔偿责任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中介部门,保证交易安全、对买卖标的的权属审查是对公司专业资质的第一要求,在向童某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审查案涉房屋的权属情况,以确保童某按照其提供的订约机会能够合法取得案涉房屋。而该中介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事宜未进行谨慎的审查、核实,且在明知李某并非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促成童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童某无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其收取中介费用于法无据,主张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被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赔童某经济损失22万元,但本案中介合同纠纷与刑事案件处理并行不悖。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未履行忠实报告义务,未对房屋权属等重要事项进行全面核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童某遭受损失,公司应对童某的购房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童某对于购买房屋大额资金支出应尽谨慎注意的义务,其在知晓案涉房屋所有权存疑的情况下仍支付购房款,对房款损失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平江县人民法院酌定由中介公司对房款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系在李某刑事案件的刑事退赔执行程序终结后,对童某未获清偿的部分在13.2万元(22万元×6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童某自负40%的责任。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中介公司须履行尽职调查和如实报告义务
法官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模式。但在具体中介服务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和如实报告义务,导致产生纠纷,并致购房人陷入困境。对此,中介机构应引起警觉,其不仅是买卖双方信息的“快递员”,还应是“调查员”“预警员”,应以对交易双方负责的态度,秉持专业性,规范经营,确保交易安全。
因此,中介公司未履行尽职调查和如实报告义务,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