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志飞 记者 毛晓华)入职近20年的老员工张某,仅因上班睡觉1小时就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辞退,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张某是A公司一部门经理,去年8月17日,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办公大厅休憩。半个月后,A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8月12日-16日调休,因8月16日开车至凌晨3:30到家,8月17日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
9月1日,A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上再次询问:“张经理,您当天大概睡了多久?”
“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张某回复。
9月8日,A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
经泰兴法院审理查明,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A公司近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A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规定一方面体现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管理权。
本案中,对张某的初次“睡岗”行为可通过罚款、降低绩效、降职、调岗、口头或书面批评等其他替代性方式惩戒,公司以一刀切的粗暴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故A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泰兴市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被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