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苏联军工综合体发展史(2)

二、苏联军事工业规模的扩大:华沙条约组织内的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 

华沙条约组织(以下简称华约)成立后,苏联与该组织内其他成员国展开了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主要分为单向输出、统筹生产与订货、专业化三个阶段。 

20世纪50年代初是苏联向华约成员国单向输出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的时期。20世纪50年代初,苏联与绝大多数华约成员国均签订了提供军事技术和武器装备的协议。这种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往往伴随着价格的优惠:华约成员国购买武器的费用,2 / 3 可以通过苏联向其提供 的贷款来支付,这种贷款一般为期10年,其余 1 / 3 则可以通过两国其他贸易商品的商品流转额来支付。仅1951年,苏联就分别向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提供了26亿、5亿、2.6亿卢布的专项贷 款。另外,苏联通常还提供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的生产许可和技术文献,向华约成员国提供工厂设计和建设方面的技术援助,包括直接向其派遣科研和技术人员。各华约成员国的军事工业发展,基本是在与苏联进行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由于这一时期苏联向华约成员国提供其所需的大量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部分成员国出现了国内军事工业发展停滞、军事工业资源浪费的问题,其中尤其以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军事工业基础雄厚的国家最严重。

为解决这一问题,苏联政府于1953年7月派米高扬、布尔加宁和萨布罗夫等人考察捷克斯洛伐克,他们建议由捷克斯洛伐克军事工业企业完成部分苏联和其他华约成员国的武器装备订单。捷克斯洛伐克方面接受了苏联的提议,同时提出通过参与苏联整体军事工业生产计划来掌握更先进的喷气式歼击机、运输机和新型85毫米口径高射炮的生产工艺,以及实行特殊结算条例等要求。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相继接受了按捷克斯洛伐克特殊结算条例向其购买一定数量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的提议。20世纪50年代中期,捷克斯洛伐克出口到苏联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总额约为10亿卢布,而出口到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的费用由上述几国政府承担,其具体结算方法是:1 / 3 的费用根据捷克斯洛伐克与上述各国之间签署的贸易协定支付,另外 2 / 3 通过苏联为上述各国政府提供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贷款来支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苏联政府负责将捷克斯洛伐克出口到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总额的 2 / 3 直接支付给捷克斯洛伐克。仅 1954 至 1956 年间,苏联就向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提供了总额为 35 亿卢布的武器装备贸易贷款,其中波兰 7000 万 卢布,匈牙利 9500 万卢布,罗马尼亚 1 亿卢布,保加利亚 8500 万卢布。仿照捷克斯洛伐克模式, 波兰和民主德国的航空工业也在苏联的技术和政策支持下迅速发展。到 1954 年,波兰已经能够生产米格-15 战斗机、波-2 战斗机、雅克-12p 战斗机、米格-17歼击教练机和米-1直升机,每年能够向苏联出口 200 至 300 架雅克-12p 飞机和 200 架米-1 直升机。1953 年 10 月,苏联将在本国 491 特种设计局工作的德国专家派回民主德国,由他们帮助民主德国组织伊尔—14П 运输机的生产,民主德国在 1956 至 1958 年间生产了 65 架伊尔—14П 运输机、200 台伊尔—14П 运输机发动机 以及众多相关改进型和试验型飞机。

在捷克斯洛伐克经验的基础上,苏联开始着手在华约内统筹生产和订货。1956年,苏联和其他华约成员国军事工业部委的代表共同成立了军事工业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就武器装备供货问题提出计划和建议;(2)协调武器装备的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3)就武器 装备的生产工艺问题展开经验交流和互助学习;(4)根据华约联合军事指挥部的委托,针对武器装 备的技术规格参数、样品试验标准和方法、生产工艺规则和国家标准问题提出计划和建议;(5)通过召开协商会议、执行鉴定检验、移交技术文献和武器装备及军事技术装备样品、派遣专家等方式 推动华约内军事工业的科技进步和信息流通。随着与其他华约成员国在军事工业领域的合作越来越深入,苏联军事工业委员会在 1957 年制定了基本的合作原则:(1)推动华约其他成员国尽量扩大射击类武器装备、火炮武器装备、迫击炮武器装备、弹药、炸药、军用通讯器材、工程器材、化学防护装备的工业生产规模和产量;(2)指导华约其他成员国利用现有的生产设备生产指定型号的武器装备,提高其生产效率;(3)原则上不再为华约其他成员国援建新的军事工业生产企业,也不对其现有的军事工业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4)原则上不再向华约其他成员国转让新型号的高射导弹、喷气式歼击机、无线电探测装置等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生产技术。可见,苏联试图在不扩大对华约成员国工业资金和技术支持的前提下,引导这些国家扩大常规武器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产量,从而为苏联和东欧的集体安全作出更大贡献。以这些原则为指导,苏联加快了华约内 军事工业生产和订货的一体化进程。1958 年 11 月,各华约成员国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总参谋部代表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各成员国以统一的方法、形式和产品名录编制军事和军事工 业计划,从而促进各项计划之间的协调配合。

20世纪60年代初,苏联开始在华约内推动军事工业的专业化分工,其中重点推动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的“空对空”导弹、喷气式反坦克导弹生产,捷克斯洛伐克的歼击机生产,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和捷克斯洛伐克的装甲运输车辆生产,还有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和民主德国的无线电工业发展;此外还对镍、铜、锡、铬、钼、石油产品等战略性原料的生产和供应做出了规划。这实际上是将华约内以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为主的军事工业协作升级为国际劳动分工。此举适应了各国提高军事工业现代化水平和淘汰重复军事工业产能的需求,得到了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等 国的支持。在火箭技术装备领域,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着力发展空对空导弹和喷气式反坦克导弹工业;在航空技术装备领域,捷克斯洛伐克开始为多种型号的歼击机生产重要零部件;在装甲坦克技术装备领域,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结成了中型坦克、坦克发动机、装甲牵 引车和装甲运输车等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合作共同体。但整体而言,华约内部的军事工业生产主要还是由苏联完成的。根据1961至1965年间华约的统一军事工业计划,华约其他成员国拟从 各国相互供货途径获取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仅为总量的15%;而剩余的85%还是从苏联通过优惠条件获得,这些优惠条件包括苏联向各成员国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也包括各成员国向 苏联出口民用工业品甚至农产品作为偿还。此举加强了苏联与受惠国的双边关系,在一定程度 上并不利于国际劳动分工的发展。而且,在华约内部矛盾的发展过程中,苏联逐渐开始采取比较激进的手段(如196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事件),军事行动和政治事件对以科技和生产资料分配为 基础的劳动分工进程造成了严重冲击。因此,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华约内的军事工业专业化分工逐渐放缓,甚至更多地回归为与苏联进行双边合作的模式。

总之,苏联通过在华约内建立系统和稳定的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控制了华约成员国军事工业的技术水平、产品种类和生产规模,使华约各成员国的军事工业实际上成了苏联军事工业的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苏联以及华约各成员国的政治部门、经济部门和军事部门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共同组建了不同层次的联络机制,极大地推动了苏联军事工业综合体的形成和发展。以此为基础,苏联深入参与了华约各成员国的军事工业生产和武装力量建设,从而重塑了东欧地区的安全防卫态势,建立起了由其主导的集体安全体系和地缘政治格局。

三、苏联军事工业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苏联与社会主义阵营非华约成员国、 第三世界国家的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 

冷战期间,苏联以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的方式参与了 15 个国家和地区的武装冲突和战争,其具体方式有派遣军事技术人员、接收外国技术人员到苏联学习、直接提供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从 20 世纪 50 年代到苏联解体,苏联与社会主义阵营非华约成员国、第三世界国家的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趋势。据西方统计数据资料显示,1955 至 1968 年间,苏联提供给社会主义阵营非华约成员国、第三世界国家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价值总额为 45 亿美元,1966 至 1975 年间提供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价值总额为 92 亿美元,而到 1978 至 1982 年 这一数字则达到了 354 亿美元。相应地,与苏联建立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关系的国家和 地区也在不断增多,1966 至 1975 年间有 29 个,而到 1980 至 1984 年间已经上升到 36 个。在 20世纪 80 年代,苏联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出口国。

苏联与社会主义阵营非华约成员国、第三世界国家的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的主要战略目标之一,是对抗美国对苏联的战略包围,为此苏联致力于在近东和中东地区建立自己的战略影响力,不断加强与埃及和叙利亚等国家的密切关系。苏联对埃及和叙利亚的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是苏联涉足中东事务的重要举措。1958 年 1 月,苏联与埃及签署了第一份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开始大规模地向埃及提供各种技术产品及相关企业的产品设计规划,并帮助埃及建设工厂、培训专业人才。1960 年 6 月,苏联开始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提供军事技术援助,在叙利亚境 内建设了一座 T-34、T-54 坦克和 СУ-100 自行火炮的维修厂,此外还为建设发动机、火炮武器装备、射击类武器装备、光学仪器、电子设备的维修厂提供了技术援助。1961 年 7 月,苏联开始向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直接出口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主要包括装甲坦克武器装备(100 辆 T-54 坦克、 100 辆牵引车、100 辆装甲运输车)、火炮武器装备(50 门榴弹炮、19 门高射炮射击指挥仪等)、海军舰艇装备(反潜舰、直升机、鱼雷艇、水雷、登陆舰)、航空技术装备(米格-19C 歼击机)、火箭武器装 备、工程器材和化学防护器材、军用无线电电子器材(无线电站、无线电台等)以及各种弹药。这些 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的出口总价约为 1000 万卢布,其中 2 / 3 通过苏联提供的低息贷款支付。叙利亚脱离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之后,苏联与叙利亚的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仍在继续。1962 至 1964 年间,苏联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提供了出口总价为1. 2 亿卢布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 主要包括米格-21ф-13 歼击机 40 架,教练歼击机 4 架,T-54 坦克 46 辆,152 型装甲运输车 64 辆, CA-75M(地对空)自行火炮火力营 7 个,技术营 3 个,同时配备 225 发炮弹,“黄蜂”反坦克火箭装 置 30 件,183p 型快艇 6 艘,П-15 型导弹 45 枚,К-13А 型导弹 500 枚,高射炮 118 门,各种弹药若 干,各种型号电台、空降器材、机场设备、工程技术装备、化学防护装备共 390 件(套)。苏联各军事工业部委将这些武器装备生产出来之后,由苏联国防部负责对其进行对接和配套,再通过国家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交付给叙利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等地方行政机关,苏联部长会议、国防技术装备国家委员会、化学工业国家委员会、无线电电子工业国家委员会、航空技术装备国家委员会、无线电技术装备国家供应和销售委员会等中央经济管理机关, 也都参与了此次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

苏联与社会主义阵营非华约成员国、第三世界国家的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的另一个重要战略目标,是增强与重要区域内关键国家的关系,在全球范围内与美国争夺战略主导地位,其中尤以和古巴、尼加拉瓜的合作最为典型。直至苏联解体前,古巴一直是苏联在军事、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等诸多方面的重要合作伙伴。1959 年 1 月,卡斯特罗领导的古巴革命武装推翻了巴蒂 斯塔独裁政权。古巴与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破裂后,苏联开始与古巴建立大规模的军事技术合作 和武器装备贸易关系,并逐渐发展为全面参与古巴国家安全防务。1962 年古巴导弹危机后,苏联支持了古巴在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地的干涉活动,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中美洲国家尼加拉瓜的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1979 年,桑地诺民族解放阵线推翻了索摩查独裁政权,尼加拉瓜开始进行民主改革。苏联随后开始通过古巴对尼加拉瓜提供经济和军事援助。1981 至 1989 年间,苏联为尼加拉瓜提供的国家贷款、商业贷款、金融贷款总额达 19 亿卢布,向其出口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总额达8. 9 亿卢布。

苏联与社会主义阵营非华约成员国、第三世界国家的军事技术合作和武器装备贸易,实质是 苏联对这些国家提供军事援助而这些国家为苏联的地缘战略提供军事和政治支持。这种基于苏联军事工业资源的双边关系之所以能够建立并长期持续,其根源在于,核武器和战略武器装备出现后,除各主要军事强国之外的世界各国建立自身完整军事工业体系的难度显著增加,而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对世界各国自身军事安全和国际地位的影响力又日益加强,这就导致社会主义阵营非华约成员国、第三世界国家对苏联军事工业的需求和依赖不断增强,进而推动了产品、技术和人员等苏联军事工业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通过这种流动,苏联的军事工业资源极大地促进了 这些国家与苏联建立长期的军事和政治联系,并加强了这些国家的军事力量,为这些国家在美苏对抗中为苏联提供军事和政治支持奠定了基础。在这一过程中,产品、技术和人员等苏联军事工业资源通过苏联与社会主义阵营非华约成员国、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部门、经济部门和军事部门的紧密协作,实现了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这种长期的、复杂的双边合作进一步促进了苏联政府各部门围绕军事工业建立起稳定的联系网络,推动着苏联军事工业综合体的形成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