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发布 聚焦哪些“小哥”关注热点?

2024年11月6日,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13条,明确了协商主体、协商方式、协商议题等具体内容。

基本框架

维护权益和促进发展

规范目的。《指引》明确: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

适用范围。《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包含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指引》所称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指引》还明确: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与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开展协商,可参照本指引。

协商形式。《指引》所称协商,包括集体协商、协商协调会、协商恳谈会等多种形式。

协商范围。《指引》规范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涉及劳动者权益事项,既包括制修订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算法,也包括建立健全协商机制。

《指引》明确:鼓励企业和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双方积极开展协商。各级企联、工商联及商协会应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协商要约。

协商会议。《指引》明确:协商由协商代表以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协商代表

人数、确定、更换

参与协商的代表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代表原则上人数应相等且不少于五人。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劳动者代表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本次协商涉及的劳动者中推选产生,并履行推荐公示程序。劳动者协商代表应覆盖本企业各区域的各种用工形式,综合考虑政治品行、岗位、工作年限和性别等因素,并优先从各级工会评选的先进模范、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推选。首席代表应由相关产业工会或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上级工会指派人员担任。

企业代表一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应包含涉及劳动者权益部门的负责人。企业采用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代表应包含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责劳动者权益工作的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担任。

劳动者代表参与协商工作期间,企业应提供便利条件,并参照其本人收入水平给予适当补贴。

如需要,工会可更换劳动者代表,企业可更换企业代表。

协商议题

广泛征集、共同确定、依规保密

《指引》明确:协商会议前,双方代表应广泛征集各方诉求,共同确定协商议题。

配送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派单规则、计件单价、派单数量、配送时限、最长在线时长、休息场所、充电费用、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投诉处理、法定节假日和极端天气补贴等。

出行、运输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服务收费、抽成比例、计价规则、派单规则、最长在线时长、作业安全、运费纠纷、保险保障等。

家政服务企业协商议题一般包括:报酬规则、派单规则、休息安排、劳动安全卫生、保险保障、技能培训、女职工权益保护等。

信息资料的提供和保密。《指引》明确:协商会议前,各方应提供与协商议题相关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予以注明,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应依法依规保密。

协商会议

轮流主持、书面确认

邀请参会、协商成果

《指引》明确: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经双方发表意见、澄清观点、磋商讨论后,由双方首席代表提出总结性意见,并就协商一致的意见以书面方式确认。如有未达成共识的内容,经双方同意可另行安排协商,直至达成一致。如最终未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协商双方可邀请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协商会议,见证协商成果达成。

协商会议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成果,应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其中,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公布执行

生效后10日内公布、执行争议协调

《指引》明确:企业应在协商成果生效后10日内以适当方式向所有适用的劳动者公布,并据此共同遵照履行。

在履行协商成果中发生争议的,协商双方可提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处理。

(河北工人报记者 贺耀弘)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