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130年|甲午战争赔款与晚清金融困局

2024年是甲午战争爆发130周年。这场影响深远的战争不仅改变了中日两国的历史轨迹,也深刻影响了东亚地区的政治格局。澎湃新闻特设系列专题,追踪最新的文物线索,采访一线专家学者,探讨战争背后的历史脉络。从晚清政治的轨迹探寻,北洋海军的海外奇缘,到参战士兵的个人历史,再到战后的赔款与借款,战争的纪念与记忆,内容涵盖战史研究、政治变迁与历史记忆等多维视角。
四大谴责小说之一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深刻描绘了晚清的社会百态,讽刺了当时的黑暗和丑恶,作者吴趼人也在不经意的笔墨中记录下了对外战争赔偿影响下的晚清金融困局。小说第八十八回讽刺了贪官苟才前往钱庄借款之事,通过苟才与票号当家多祝三进行的对话以小见大,反映了对外战争赔款对当时钱庄运营的显著影响。
苟才道:​“咱们不说闲话。我今日来要和你商量,借一万两银子;利息呢,一分也罢,八厘也罢,左右我半年之内,就要还的。​”
多祝三道:​“小号的钱,大人要用,只管拿去好了,还甚么利不利;但是上前天才把今年派着的外国赔款,垫解到上海,今天又承解了一笔京款,藩台那边的存款,又提了好些去,一时之间,恐怕调动不转呢。​”
贪官苟才想要通过钱庄借高利贷办事,但是被当家多祝三拒绝了,而拒绝的理由是钱庄的钱被“垫解到上海”支付对外国的赔款,以至于影响到钱庄的资金流动性。正常情况下,钱庄决定是否借款的因素应该是当事人的信用、抵押和偿还能力等,但是在晚清畸形的金融形态中,对外的赔款严重影响了钱庄资本的流动性,构成了钱庄拒绝借贷的合理借口。
从《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的一个片段可以了解到,晚清对外国的赔款已经严重影响了当时钱庄等金融行业的生存,而这段故事还要从130年前的甲午战争讲起。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以中国的失败而告终。腐败无能的清政府于1895年被迫与日本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条款涉及割地赔款,可谓丧权辱国。《马关条约》割让的土地是台湾和辽东半岛,赔款的金额是二亿两白银,后因有俄、法、德三国干涉还辽事件,清政府得以保住辽东半岛,但需额外支付三千万两白银。代表清政府在《马关条约》上签字的人是李鸿章,他也因此备受指责,背负着历史的罪名。
对于当时的清政府而言,无疑在短期内难以筹措巨额资金以支付战争赔款。围绕解决赔款问题,清政府能够进行的选项其实并不多,概而言之,大体有三种方式:一是与日本协商,相关赔款延期支付;二是借内债,即向国内老百姓借钱支付赔款;三是借外债,即向列强借款支付赔款。
第一种方式对于清政府而言是实际财政压力最轻的办法,但无异于与虎谋皮,无任何可行性,因为甲午战争后日本仍旧驻军威海,并以此威胁清政府尽快付清赔款。
根据《马关条约》第四款规定:“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份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还清,除将已付息金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71页)
同时条约规定,如果清政府能够在三年内支付所有赔款,则可以免除利息。为了迫使清廷尽快交清赔款,《马关条约》第八款还规定了允许日本军队暂行驻扎山东威海卫,同时另约规定每年日军驻扎在威海卫的50万两军费由清政府承担。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公债的方式筹措资金,先借国内老百姓的钱用以支付对外赔款,之后再想办法偿还百姓的借款,但可行性亦不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清政府长期以来的腐朽和失信于民,老百姓担心把钱借给清政府后有去无回;二是清政府并不擅长现代融资方式,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也不能提供有效支持,短期内无法在国内筹措大量资金。清政府曾于1898年向国内商民发行昭信股票以支付赔款(名为股票实际为政府公债),但是募集资金的情况十分不理想,一些官员甚至将原本由商民自愿购买的行为变为强制摊派和勒索,导致怨声载道,昭信股票之事也不得不中止。
无奈之下,清政府只剩下举外债的选项了,而此时恰逢英、法、德、俄等列强支持本国资本大规模输出,于是清政府向列强银行团借债以支付战争赔款,并由西方金融机构向公众发行公债募集资金,通过债务长期化试图逐步化解战争赔款引发的财政危机。
对于清政府借外债、发公债以支付甲午战争赔款的过程和细节,并不为大众所了解。具体而言,是以清政府的名义举债,将中国的关税、盐税等作为借款的抵押,由汇丰银行、德华银行等银行机构承销中国债券,向西方投资者公开募资。
1895年俄法借款公债
面对天文数字的赔偿以及随之而来的高额驻军费用和利息,清政府决定在三年内还清赔款,以便节约利息和驻军费。根据戚其章先生的研究,当年清政府是分4次付清赔款,包括战争赔款、赎辽费、汇率产生的“磅亏”、威海驻军费、库平银足色损失五项,总计为库平银2.597亿两。(戚其章:《甲午战争赔款问题考实》,《历史研究》,1998年第3期)
清政府无力在短期内筹措巨额资金以支付赔款,试图向俄、英、法、德等列强借债以解燃眉之急。列强此时为了争夺在中国的利益,扩大对清政府的影响力,更好地渗透和操控清政府的财税权力,彼此间展开激烈竞争,以各种威逼利诱等手段争相向清政府借款。为了拿下清政府的借款合同,为本国银行和投资人争取获利,俄国与法国、英国与德国分别各自组成联盟。双方产生了激烈的竞争,最终俄法打败了英德,成功说服了清政府,签订了借款合同,此次1985年发行的公债为俄法借款公债。
1895年7月6日,清政府驻俄公使许景澄与俄商签订《四厘借款合同》,以中国国家名义借款一亿卢布(折合四亿法郎或者一千五百八十二万英镑),以中国海关所入税项及存票作为担保。俄国、法国银行以清政府的借款发行公债,(依据《四厘借款合同》记载为股票,实际为国家公债)面向欧洲投资人承销,年息4%,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此项以中国国家名义发行的公债无论本息都不需要向中国纳税。
在俄法借款公债中,活跃着十家俄法两国的银行团,分别是:霍丁格尔公司银号,六千二百五十万佛郎。巴黎和兰银号,六千二百五十万佛郎。利杭银行,六千二百五十万佛郎。巴黎爱斯刚脱银号,二千五百万佛朗,推广制造商务银号,二千五百万佛郞,制造商务银号,一千二百五十万佛郎。森彼得堡各国商务银号,七千五百万佛郎。俄罗斯通商银号,二千五百万佛郎。森彼得堡爱斯刚脱银号,二千五百万佛郎。倭尔噶玛商务银号,二千五百万佛郎。共计总数四百万万佛郎。前文所列前六家为法国银行,后四家为俄国银行,其中所列的利杭银行即是法国的里昂信贷银行(Crédit Lyonnais),森彼得堡各国商务银号即是圣彼得堡国际商业银行(St.-Petersburg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其余银行都是当时实力雄厚的金融资本集团,可以说这次借款是把当时俄法两国影响力巨大的金融资本集团都卷入其中。银行团以面额“九四又八分之一”即94.125%的折扣承销,清政府依照借款金额0.25%支付银行团经办费用,同时所有的印税、工本费及相关费用均由清政府承担,在借款内扣除。借款合同规定,所有公债及利息均无须向中国纳税。
俄法借款公债券面使用俄、法、英三种文字记载相关内容,如英文的“Chinese 4% Gold Loan”,法文“Gouvernement Imperial De Chine Emprunt Chinois 4%”借款期限为36年。在借款公债正面右下方,由当时驻俄国公使许景澄签字并盖印。值得注意的是,许景澄的签字使用的是英文签名,而非传统的花押。
在借款公债的劵面上,除了有中国官员的签字,还有外国君主的命令以及外国官员的签字,初看之际,这无疑是让人费解的。当结合时代背景后,又不得不感慨当年清政府的无能与软弱,不仅是在不平等条约上丧权辱国,在国家公债的发行上都丧失尊严。在借款公债的券面正下方,有一份俄国沙皇面向财政大臣的谕旨。
为此,兹命令你: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在相应的到期日,全额支付到期息票和中国4%的1895年公债提取债券所需的金额没有交给为贷款服务而委托的信贷机构和银行处置,请向这些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手段,并由你代表俄罗斯帝国政府作出决定。
仅从沙皇的命令的内容进行分析,无疑要对投资者表明一个态度,无须担心清政府的公债偿还能力,因为俄国政府将对债务进行担保。事实上,无论是根据当时清政府的海关税收情形,还是后来俄法公债的实际偿还情况而言,均无需俄国政府作为债务担保(该公债于1931年全部清偿完毕)。而当时俄国沙皇政府之所以刻意粗鲁冒犯,要将俄国元首对本国财政官员的命令刊写在清政府的公债劵面之上,无疑是要宣示俄国政府对于清政府拥有巨大的影响力。
俄国政府亦希望通过对清政府的债务担保,将势力渗透到一直由英国人一直掌控的中国海关当中,故而在俄法借款公债的券面上条款的最后一项为,“如果由于任何原因,这笔贷款的服务被推迟或悬而未决,俄罗斯帝国政府与中国政府一同向签订这笔贷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承诺,在每个到期日按时完成支付本期息票和提款所需的所有款项。”
俄法公债的抵押乃是中国海关税收,万一真的出现公债支付困难之情形,可以设想,当俄国完成利息支付后,后续无疑是由俄国官员实际介入中国的海关事务,查清账目并参与管理。由此可见,俄国政府对投资者看似慷慨的承诺背后,其实是试图插手被英国人视为囊中之物的中国海关,而这也引发了1896年俄法与英德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
1896年英德借款公债
由于英国在与俄国竞争向清政府贷款的首次交锋中处于下风,面临俄国的勃勃野心,英国决心在1896年清政府第二次为《马关条约》举债之时施压清政府,务必为本国银行财团拿下这笔大额订单。与此同时,英国也试图经由借债强化对中国海关的掌控,决不能让俄国觊觎变为现实。
为此,英国与德国联合施加了多重外交压力,担任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一职的英国人赫德也积极撮合游说。迫于无奈之下,清政府在1896年的对外借款中转向英国与德国,于是就有了1600万英镑的第一次英德借款。
与1895年俄法借款公债相同,代表清政府在1896年英德借款公债上的签字人还是许景澄(此时兼任驻德公使),在德国发行的债券由德华银行承销,所盖之印信为“大清钦差全权大臣官防”。(另一位签字人是驻英公使龚照瑗,在英国发行的公债由汇丰银行承销)相对于俄法借款公债的条件而言,英德借款的条件更为苛刻。
首先,公债利息的增加,从俄法公债的4%增加为英德公债的5%;
其次,银行团以更低的折扣承销,从俄法公债面额的94.125%折扣降为英德借款的94%实际承销;
再次,要求此借款后六个月内中国不得另外借款,极大地限制了清政府寻求其可能的融资渠道;第四,对提前还款或者更改条约作出更加不合理的限制,俄法借款规定在1910年前“不能议减年息,亦不能将借款全本还清”,英德借款合同更加苛刻,规定整个借款存续期间均不能变更,“三十六年期内,中国不得或加项归还,或清还,或更章还”。
为了更加牢牢掌控中国海关的控制权,英国将海关管理事务写入《英德借款详细章程》第七款:“此一千六百万磅之借款,全以中国通商各关之税银抵还……如有中国海关税银付还此款本利不敷,中国国家应另外设法偿还。至此次借款未付还时,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
英国为了能够继续掌控清政府海关的管理权,防止俄国插手,通过借款合同的方式固化了海关管理模式,既不允许中国提前还款,又不允许清政府在还款付清前变更海关管理方式,这意味着英国将在借款合同存续的三十六年时间内依旧牢牢掌控中国海关的管理权。
1898年1月,英国政府主张仍由英国人担任海关总税务司,“英国在华贸易既已超过他国,本国政府(指英国政府)认为,海关总税务司将来仍照以前办去,应由英人担任,对于英国商务利益关系极大也”,并在会晤清政府官员时当面提出要求。
到了1898年2月,总理衙门专门就英国人赫德继续担任海关总税务司职务致英国公使照会,应允了英国方面的无理粗暴要求。
“查口岸通商以来,商务、税收渐有增加。英商纳税几达外国所纳全数十分之八,是以聘用英员赫德为总税务司。该税务司熟悉商务,办事公平,精干正直,诚实可靠,中国国家倚界正殷,如请离职,中国必设法挽留,但如定要回国,中国国家察看各口贸易情形,当令该税务司推荐能力相称之人,查核委派接办海关事务,盖为保护各口商务起见,总不能轻易选派,致碍公益也。”(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681页)
面对英国的外交压力,清政府可以说是彻底屈服和顺从了,不但堂而皇之地承认赫德长期担任总税务司一职是所谓“办事公平、精干正直、诚实可靠”,还作出了一个荒唐的承诺。如果将来赫德申请离职,清政府竟要必须做到“设法挽留”。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清政府在照会中放弃了海关的人事任免权,,认为如果赫德将来决意离职回英国,则会让其“推荐能力相称之人”接替担任总税务司一职,以便“保护各口商务起见,总不能轻易选派,致碍公益也”。所谓“公益”不过是在外交辞令下英国的“私益”,而这也愈发显示了清政府因为借债引发的外交压力而丧失了更多国家主权。
1898年英德续借款公债
到了1898年,为了第三次支付到期的甲午战争赔款,风雨飘摇的清政府决定再借外债拆东墙补西墙。英国与俄国为此再次针锋相对,双方争持不下。此时的英国十分了解清政府的财政状况,兼之赫德为了英国利益上下奔走游说,对于再次赢得贷款资格可谓摩拳擦掌、志在必得。1898年初,由于清政府未能通过国内渠道筹措到资金,面临迫在眉睫的交付赔款的压力,无奈之下,清政府在赫德游说之下,只能接受极为苛刻的条件,再向英国与德国举债一千六百万英镑,此次借款被称为英德续借款。
之所以形容1898年英德续借款的条件是极为苛刻的,乃是因为此次借款实际到账仅为八三折,前两次借款都是实际交付九四折左右。就借外债一事而言,17%的回扣无疑是狮子大开口,此次借款对清政府的盘剥克扣可谓是骇人听闻,这也创下了清政府举债折扣的历史最低。虽然英德续借款规定的利息为4.5%,但清政府实得金额仅为83%,还款利息的计算却按照全额计算,实际利息为5.4%。如果算上外国银行0.25%经手费用,清政府每年实际支付的利息和经办手续费用接近借款总额的6%。
除此之外,英国还通过借款继续强化对中国海关管理,并海关权限渗透到清政府的货厘、盐税事务中。根据《英德续借款合同》第六款规定:
此一千六百万镑之借款,除以前抵税所借未还之款仍应先为偿还外,全应以中国通商各关之洋税并后开之各项厘金,尽先为抵偿还。
苏州货厘 约八十万两
松沪货厘 约一百二十万两
九江货厘 约二十万两
浙东货厘 约一百万两
宜昌盐厘 约一百万两
鄂岸盐厘 约五十万两
皖岸盐厘 约三十万两
以上各处厘金,现计共银五百万两,应即行派委总税务司代征,照广东六厂办法。
当时清政府的海关收支情况并非不足以支付借款抵押,而条款之所以追加货厘、盐厘作为担保的规定,乃是为了扩张英国人控制下的海关总税务司权力。
1898年的英德续借款还款期限为四十五年,与1896年的条款相似,不允许清政府提前归还借款或者变更还款方式,在付清还款前亦不允许变更中国海关的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从1898年至1943年的四十五年间,英国人都将掌管中国海关的管理事务。为了规避银价下跌或者税收减少导致的损失,此次借款还要求清政府“应由中国另行加指足敷抵偿之项,以便按期付还”,至于具体执行加征税收的权利,则被赋予英国人掌握的海关,“所有加指之各项,仍由总税务司代征”。
英德续借款的签字分别是驻英国公使罗丰禄和驻德国公使吕海寰,都是英文签名。而英德续借款的比较特别之处是,驻外公使在公债券面盖上了提醒个人自励、自律内容的私章,罗丰禄的私章内容为“养气知言”,吕海寰的私章内容为“言忠、信行、笃敬”。
1895年,俄法借款的签字为驻俄国公使许景澄,右下方印信为“大清钦差全权大臣官防”,印信中间左侧为许景澄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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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俄法银行团承销的债券
1896年,英德借款的签字为驻英国公使龚照瑗和驻德国公使许景澄,债券正下方印信为“大清钦差全权大臣官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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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年德华银行承销的债券,右下方为清政府驻德国公使许景澄的印章和签字
1898年,英德续借款的签字为驻英国公使罗丰禄和驻德国公使吕海寰,债券下方印章为“大清钦差全权大臣官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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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汇丰银行承销的债券,右下方为清政府驻英国公使罗丰禄的英文签名,私章内容为“养气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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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德华银行承销的债券,右下方为清政府驻德国公使吕海寰的英文签字,私章内容为“言忠、信行、笃敬”
当年积贫积弱、任人欺凌的清政府无奈接受列强所提出的苛刻借款条件,授权驻外公使签字盖印,发行公债以支付不平等条约的赔款。时过境迁,当年驻外公使的签字依旧留在借款公债的券面之上,提醒着后人落后就要挨打,落后就要被剥削。清政府对外借债用以支付赔款的行为引发了连环效应,晚清本就落后的金融行业更加处境艰难,于是就有了《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关于民间钱庄的资本流动性被对外赔款影响的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