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史料|对于中俄交涉之抗议(北京同志会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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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国势积弱,外侮逼来,莽莽神州,陆沉无日日,固我外务当局者之畏葸无能,毋亦我国民放弃责任,不知以强国之团结力协争,以盾其后之有以启之耶!两月以来,最足惊魂动魄,痛心疾首,如迅雷风雨之烈,如蛇神牛鬼 之怪者,惟俄人强硬要求而以兵力胁我一事。


据中外各报,俄国致我国照会,要求得有权利,在哈密、古城、廓里扎、塔尔巴哈台、库伦、乌里雅苏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张家口等处,设立领事,并得于以上各处购地,建筑房舍。苟中国不如其言,则俄国自有适宜之办法。 又俄国向各国声言,其国并无占领中国土地之意。此次示意举动之结果,一视中国对待之情形为断。呜乎!何俄人之阴险狡诈,敢于冒不韪若是耶!盖俄人明知空言以恫喝,不足达充分之欲望也。于是先发兵以示战,又知挟持之理由不足为开战之口实也,于是有各国之宣言。其意以为将来彼发兵而我备之,则其曲在我,被可利用协约诸国之公共评判,而不居开衅之名。若将来彼发兵而我听之,则其志己伸。彼可借口光绪七年之中俄商约,而遂行占据之实。呜乎!何俄人之阴险狡诈,敢于冒不韪若是耶!固我外务当局者之畏葸无能,毋亦我民放弃责任,不知以强国之团结力协争,以盾其后之有以启之耶!同人等谨为诸君子沥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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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危亡警告与救亡呼吁》

杨天石 闫妮  编

重庆出版社

2024年10月‍


第一,请证诸条约之缘起也。查俄人要求之根据,在续改《陆路通商章程》。此章程为《伊犁条约》之附件,而《伊犁条约》者,则中俄两国全权大臣,于光绪七年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一年所订者也。当同治十年,洪相尚扰中原,而回族又倡乱于敖䍐、喀什噶尔,蔓延于回疆全部。俄人乘机长驱,占我伊犁及其附近之地,曾宣言此次发兵伊犁,实为自卫边圉之计。苟清国能平回乱,则我仍以原璧归之,彼固断定吾国之决无平回能力也。适左文襄勘定天山南北及喀什噶尔,吾国遂向驻京俄使,开索还伊犁之谈判。俄人事出意外,又未便公然食言,乃一面承允交还,一面提出种种条件,以为推宕地步。吾国初以崇厚之贻误,丧地辱国,几酿战祸。卒以戈登将军之劝告,始易战而和议修条约。派出使英、法、义、比公使曾惠敏公为全权大臣,磋商七阅月,收回帖克斯河上流之地,而以霍尔果斯河西之地代之,赔款则曾至九百万卢布,而霍尔果斯河东及伊犁一带均归中国版,其事遂终。是此条约之发生,始由于俄人借回乱而占领伊犁,继由俄人退伊犁而别生枝节,依国际法,虽战胜之结果,一时占领其地,犹不得为取得土地之原因。况俄人之乘机窍据,其不能取得明矣。此就条约之缘起上研究之,已足为俄人不法行为一证也。

第二,请证诸条约之文义也。查《伊犁条约》第十条,有俄国照归约,在伊犁、塔尔巴哈、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之外,亦准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两城设领事,其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之。又第十二条,有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之。又第十五条有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之文,曰陆续添设,则非同时之要件,而顺序之缓图也。曰商议,则非片面之主张,而双方之合意也。曰议定,曰废弃,则免税非永久利益,我国固有征税主权也。曰十年后,曰商议酌改,则条约非永久性质,我国固有改约时期也。依国际法条约者,国家与国家相交际,文字与文字相结合而成,而□以文字为证据,彼此有遵守之义务者也。此就条约之文义上研究之,又足为俄人不法行为之一证也。


第三,请证诸条约之时效也。俄人要求设立领事者凡九处,如廓里、张家口,非约文中所保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俟商务兴旺,始议陆续添设者无论矣,至于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三处,已为咸丰十年所订《中俄续约》第六款内所允许,不过于此次约文中再为申明者也。光绪七年,距咸丰十年,历二十余年矣。今距光绪七年,又三十余年矣。彼久取得其空利而未之实行,日商务之不达,人口之不繁殖,亦实无行其权利之必要。即今日亦犹是也。夫其已得之权利,既已盘据保留至五十年或三十年之久,在理及势,均不能以实行,岂非当然不必继续之明证乎?依国际法条约,有以片意消灭者。一曰预定。预定者,谓条约定有限期,限期已满,一国欲继续,一国不欲继续也。我国苟鉴于利权损失之过钜,而坚持不欲继续前约,固国际公法之所许也。此就条约之时效上研究之,又足为俄人不法行为之一证也。

观于以上各理由,俄人举动之为不法行为,所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见矣。而交谈未久,遽以兵力胁我,则更违反国际法之尤者也。夫战争固国际上最终之手段也,然其适用此手段之时,必于其无法可以解决之问题也,必于其关系一国重要之问题也,必于其牵连而为国际团体之重要问题也,必于其问题今日不以战争手段解决,则酝酿既久,将至惹起极大极可恐怖之战争,故不若牺牲现在,以传将来人类之幸福。此今日国际上万不得已而用战争手段之前提也。试问中俄此次之交涉果,如以上诸问题,有用战争手段之必要否耶? 呜乎!何俄人之阴险狡诈,敢于冒犯不韪若是耶?固我外务当局之畏葸无能,毋亦我国民放弃责任,不知强国之团结力协争,以盾其后之有以启之耶?


且夫国际法者,乃保全世界生存之条件,欲维持和平,无论何等之国,皆得共享此权利,不以种族、宗教分,亦不以贫富强弱分也。我国既加入于国际团体矣,自可根据国际团体之法律,与强俄折冲于樽俎之间,不必以兵力单弱为虑也。我外务当局者苟早见及此,不独此次迫胁不足畏,即前此霍尔果斯河西之地,可以不割,九百万卢布之占领费,可以不偿矣。然而先进各国,对于政府外交之不可恃者,往往以国民之外交补救之。诸君子倘不以仆等之言为狂,恳即联电政府力争,务于本年改订商约之期,收回权利,毋稍退让,至失事机。时乎!时乎!往者不可谏,来者尤可追。邈邈河山,非复金瓯之本色;茫茫宙合,豈无铁血之男儿!临楮惶悚,不尽欲言。



【内容简介】


《1911:危亡警告与救亡呼吁》是一本反映辛亥年保界救亡运动的作品。1911年,英国侵占云南片马,法军陈兵中国云南边境,沙俄借修订《伊犁条约》及附约之际,企图攫取新疆、蒙古等地的多种权利。传说列强在巴黎集议,计划瓜分中国,仅留河南、陕西作为中国土地。在边疆和民族双重危机进一步加剧的情势下,当时的政界、商界、学界、华侨、留学生等群体掀起了保界、拒约与爱国救亡运动,并迅速影响全国,成为保路运动的前奏;而在舆论准备、社会组织、发展商团等民间武装等方面,为辛亥革命做了准备。本书广泛收集中日两国的资料,汇编成集,填补了相关研究的空白。


【编者简介】


杨天石,江苏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中央文史研究馆资深馆员,清华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大学客座教授。长期研究中国文化史、中国近代史、民国史、国民党史,合著有《中国通史》第十二册、《中华民国史》第一卷及第六卷等,个人著作有《揭开民国史的真相》《帝制的终结》等,近著有《南社史三种》(杨天石文集之一)、《半新半旧斋诗选》等。其中,《帝制的终结》获《新京报》2011年好书奖。

 

闫妮,陕西人,中国史硕士,出版社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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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编自《1911:危亡警告与救亡呼吁》,原文录自《神州日报》(1911年3月11日—12日), 亦见于《帝国日报》(1911年3月12、13日),特别推荐阅读。该文由出版机构授权发布,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研究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转载行为都需留言咨询,其中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