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监控视频引发关注:2024年10月31日17时10分许,安徽萧县一家药店内,一位老人在药店收银台结账期间,突然原地转圈后倒在了收银台旁边,并伴随全身抽搐,持续时间长达10多秒。药店店员见老人倒地后,并未将其扶起。直到17时19分许,监控中多位民警来到药店,为倒地老人实施帮扶。
当事店家表示:事发后,店内人员也不知道该怎么办,第一时间就打了120,后来急救人员和民警都到了现场。发布药店监控视频的用户系倒地老人的女儿,称老人已离世。
有人指控店员没有第一时间扶倒地老人,错过了“最佳抢救的黄金三分钟”,否则老人可能不会死了,觉得店员至少应该负一定责任。也有大多数网友认为店员报警、打120已经仁至义尽了,店员又不是医生,不具备急救能力,如果贸然去扶老人,引发二次伤害,谁来负责?把过多的义务强加到店员身上是不合适的,对店员也是不公平的。
显然,大多数网友具备健全的常识感与朴素的正义感。也有必要进一步剖析这一事件。
首先,我们改变一下事情发生的场景。
如果老人买了药之后,出药店门走到马路上,然后突发疾病倒在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此时,店员或路人有救助义务吗?显然没有。而且,他们也没有专业急救能力,但出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与同情心,他们报警或打120,就已经提供了善意的帮助。若是有医生经过,能施行正确的抢救措施,如若是心脏骤停,就做心肺复苏,那是最为理想的。
当然,无论普通人还是医生,对倒在公共场所的陌生老人都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这个意义上,不救是本分,救是情分。提供帮助是一种道德乃至超道德的行为,应该从制度与价值观层面多多予以倡导鼓励;但对没有提供帮助或施行专业急救措施的人不宜苛责,进行道德绑架,施加本不应由他们承担的义务,而应该通过司法实践解除其后顾之忧。
其次,我们回到药店这个场景,从产权属性上看这是一个私人场所。顾客在私人场所突发疾病,营运者有多大的救助义务?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经营性的私人场所,一般都配备急救包之类,但只能用于止血、消毒、包扎伤口,大概除了医院,都不具备对突发疾病的病人进行急救的能力,做到询问现场或附近有没有医生、打120就应该被认为尽责了。高铁上,会有急救包,有人突发疾病会广播找医生,病情实在严重会考虑临时停车。总之,本着人道主义与对生命负责任的态度做力所能及的事。
再次,我们还是把事情发生的场景置于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同时也不是老人突发疾病昏迷不醒或神智不清的情形,只是突发疾病摔倒了或被障碍物绊倒了或自己不小心跌倒在地,但神志清醒,此时你经过,老人向你寻求帮助,或者要求你把他扶起来,此时你帮还是不帮,扶还是不扶?
基于目前的司法实践及社会道德水平,如果你是一个不帮良心上就过不去的人,恰好此时有他人与你通行,能够帮到别人又能保护自己的办法如下:
(一)问老人要不要叫救护车,如果老人同意,就立马帮叫,这一过程应该让同行者录音录像,以免救护车到来后因费用谁出发生扯皮;
(二)问老人自己觉得是什么问题,是怎么引起的摔倒,如果判定老人是突发疾病引起的摔倒,且你又不是医生,不要贸然去扶,以免造成二次伤害;如果是被绊倒或不小心摔倒或被人撞到,老人可能也会发生骨折,不是医生或不懂急救措施,也不要贸然去扶。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医生,可以考虑去扶;如果你是普通人,就问老人要不要叫救护车或通知子女,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则直接报警。
上述与老人的交流过程应该让同行者录音录像,以免发生被老人或其亲属冤枉讹诈的情形,这是民众对于扶不扶摔倒老人的最大顾虑。
最后,文章开头的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绕不开公众熟知的一些判决案例。因为担心法官用“常理”对见义勇为者施加过高的法律义务,加之民事诉讼讲的是“证据优势”,所以前述扶助老人要保留证据的办法,及其背后的自保意识与证据意识,也是必要的。
一个现实的执法问题是,老人过了一定年纪,哪怕违法犯罪也不会被拘留收监,这本身就会造成一种激励,你扶了老人后对方冤枉你撞了他,哪怕你事后用证据自证清白,诬告在司法实践上对老人来说也往往没有什么后果。还有一种司法观念,认为老人年老体弱,是“弱势群体”,与所谓的“强势群体”发生纠纷,会不管是非曲直,而倾向于让后者承担责任,这种偏袒会激发人性之恶,事实上受到系统性偏袒的群体才是真正的强势群体。这些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之所以会成为问题,这些执法与司法实践上的系统性偏袒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