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事关德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11月15日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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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5日前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城市交通科。

感谢您的支持!

联系人:朱彦姝    

联系电话:0534-2583357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5日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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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德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城市公共交通为根本出发点,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方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新需求,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品质优先。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能力和服务品质,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公众共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成果。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应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措施,统筹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多元化发展。

3.系统推进,深化创新。以需求为导向,推进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协同发展,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新技术等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积极作用。

4.因地制宜,分类发展。根据城市规模、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出行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构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分类确定发展目标和发展任务,推动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在机动化出行中的分担比例。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普惠均等、优质多元、智慧高效、绿色安全、健康持续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多层次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差距不断缩小。新建城市居民区周边道路港湾式停靠站规划建设比例应达到100%,已建成区域要逐步实施港湾式停靠站改造,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改造比例要达到50%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90%。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成本规制管理,100%建立补贴补偿机制和差别化城市公共交通价格体系。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行时速不低于16km/h。

市区人口100-300万的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达到15标台;市区人口不足100万的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5%,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达到12标台。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1.规范规划编制。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强化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理念,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作为空间类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实公交停车保养场、换乘枢纽、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需求,确保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配套投放和适度预留。(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执行到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规划得到落实。按照国家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相关要求,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条件的城市,要加强对首轮建设规划的研究,合理选择大、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规划衔接。加强公共交通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效衔接。完善步行和非机动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立慢行交通系统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有效衔接,推动城市绿色出行,引领低碳交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试点示范。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积极开展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全国绿色出行创建城市等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1.落实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将公交停车保养场、换乘枢纽、首末站纳入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交通枢纽、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配套建设的必备项目,实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合理确定公交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布局,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相关内容,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用地。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以有偿方式供地。(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鼓励以TOD为导向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综合开发收益可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与配套设施建设。除保留必要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电车全部为新能源车辆,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优先布局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充(换)电站、充电桩等设施,支持公交企业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加快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推广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应用,加快加氢站设施建设。加强对新能源公交车辆退役车载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和处置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

1.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精准财政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体系,规范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健全可量化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核算及绩效评价体系,提升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财政补贴合理性。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建立多层次、差别化、可持续的票制票价体系,建立市县两级财政补贴机制。(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机制。统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应重点用于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港湾式停车站等设施的建设,以及车辆的更新和设施维护,加大轨道交通和信息化建设的资金保障力度。市级财政对纳入市以上发展规划的城市交通枢纽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支持。(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法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政策支持。完善谷峰分时电价政策,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政策支持。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日间补电需求,可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引导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1.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对双向六车道(含)以上及符合条件的双向四车道,辟建公交专用道同时作为城市应急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建设大型活动场所等项目设施,要开展专项交通影响评价,优化调整公交运行线路。具备公交专用道设置条件的城市道路,应按客流需求及高峰小时特征设置分时段或全时段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实现城市核心区域公交专用道连片、成网,提高公交运营效率。(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公交专用道使用监管。充分利用监控设备等手段,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监控,严格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公交专用道、占道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公交站点、公交场站周边违法停车、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保障公交车辆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市公安局牵头)

3.科学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大力推进公交信号优先,逐步扩大公交信号优先范围,保证公交车辆通行优先权,逐步形成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网络,切实提高公交车辆通行速度和准点率。(市公安局牵头)

(五)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

1.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推进公交行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和结构,构建快线、干线、支线、微线等分层服务网络,持续改善公交可达性和便捷性。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定制公交、社区公交等特色服务,拓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深度和广度,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支持发展“公交+旅游”服务模式,适度加密主要客运枢纽至城市景点景区的公交线路,支持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拓展站台、车身、车厢等广告业务,在保障安全运营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加气、加油、充电、维修等服务。推进无障碍设施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建设和应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领域适老化服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智慧化建设。鼓励新型智能交通运载工具应用,推进大数据、云计算、泛在互联、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新技术在公交线网优化、运营调度、服务监管、行业管理和出行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公共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和道路交通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拓展支付结算模式,探索“一卡通”等互联互通实体卡与移动支付方式的深度融合,提升便捷支付与创新应用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

3.深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精神文明和党建宣传教育,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打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加大行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全省城市交通“最美驾驶员”等选树宣传活动,积极培育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牌,营造文明从业、诚信从业的浓厚氛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六)促进公共交通创新协调发展。

1.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覆盖全行业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进车辆安全防范新技术应用,实施车辆运行状态监控,提高安全防控能力。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加强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应急处置等培训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城乡客运公交化发展。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加快城乡客运资源整合,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客运线路实行公交化改造,逐步扩大农村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让农村群众享受普惠性的公共交通服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促进综合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要与道路、铁路、航空客运统筹发展,规划建设与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规模相配套的公交停车场站和综合枢纽等基础设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现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4.支持公交企业创新发展。深化企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盘活经营性资产与主业相关的经营性业务。支持公交企业资本多元化、业务拓展市场化,拓展行业相关辅业所得收益用于弥补主业亏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内生动力,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全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

(二)健全政策体系。健全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相关政策体系,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为城市公共交通提供保障。充分考虑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核定企业的合理成本,对公共交通企业年度运营亏损进行第三方审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对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的特殊群体免费、优惠乘车等社会福利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经财政投资评审认定后地方财政给予足额补贴。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为服务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的认同感。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行业协会、专家智库和公益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格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四)加强安全保障。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机制。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公共交通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提供实时报警、录像和图像传输等功能,加强对车辆、站台、换乘通道等重点区域的客流监测、运行状态评估、安全预警及信息服务。公安部门加强对公共交通处置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安全工作的指导,强化公共交通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范重大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交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保护。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合理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保护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绩效评价制度。通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定期对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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