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过程中不慎压到了一个路面上的坑,结果导致车辆损伤,不仅会耽误行程,后续还可能有一系列的麻烦。那么车辆损失应该谁来赔偿呢?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9日,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昌吉市塔城西路到延安路路口处,因该路段路面有坑,造成该车辆轮胎受损,周某报警处理。事故发生后,周某将车辆送至昌吉市某汽车服务中心修理,支出维修费1640元,拖车费150元,购买轮胎花费3000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周某将市政养护管理中心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被告管理的路段,因其未及时修复破损路面,事故发生时,被告也没有在该破损处设置必要的警示设施,导致原告车辆损坏。对此,被告抗辩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车辆损坏与路面破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原告当庭提供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视频及交通事故证明、施救费记录、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据,结合事故地点及事故车辆损坏情况,应系路面破损导致原告车辆损坏,故本院对被告该辩解不予支持。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原告作为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保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避免危险,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根据路面坑的具体位置和事故发生时间,应认定被告未履行维护义务系导致本次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基于此,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最终周某获赔4000余元。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道路的管理单位对辖区内公路负有法定的安全巡查、危险警示、道路养护、路面清障等职责,针对问题路段,应及时维修或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保障驾驶人员的行车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