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在纸张普遍使用之前,简牍是主要的书写载体。就考古发现所见,简牍流行于战国、秦汉以至魏晋的800年间(约从公元前400年到公元400年),大致上承甲骨文和金文,下启纸质的写本和刻本文献。简牍属于中国出土文献中的重要门类,在中华文明发展、传承的脉络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独特的学术价值。
「珍贵可靠的文献资源」
考古学意义上的简牍发现,开始于20世纪初年。在较长一段时间里,简牍的出土地点限于西北一隅。1951年至1953年,湖南长沙连续发现几批楚简,拉开了长江流域简牍出土的序幕。长江流域出土的简牍,既是一道独特、亮丽的文化景观,又是研究长江文化和中华文明珍贵且可靠的文献资源。
一是数量众多。
在长江流域,位于上游的四川、重庆,位于中游的湖北、湖南、江西,位于下游的安徽、江苏,都有简牍出土。初步统计显示,中国迄今共出土简牍约30万枚。其中,三个省份数量最多:湖南约15万枚,甘肃约6.5万枚,湖北约3万枚。长江中游可以说是简牍出土最为密集的地区。
二是时代齐全。
按时代先后,简牍通常分为:楚简,即战国中晚期楚国的简册;秦简牍,特指战国晚期秦国和秦代的简牍;汉简牍;魏晋简牍。由于地域原因,楚简出土以湖北、湖南为主,河南南部信阳(长台关)和驻马店地区(葛陵)也曾有出土,安徽则是近来在淮南武王墩墓首次有相关发现。
三是内容丰富。
按内容,简牍可分为书籍、文书与律令、遣册、卜筮祷祠记录四类。卜筮祷祠记录是墓主人生前为公私事务或疾病进行占卜并准备祷祠的记载,仅见于楚简。
四是保存较好。
湖北简牍主要出自墓葬,当是有意识随葬,加上地下水位高、水的酸碱度适宜等原因,往往保存较好。经过缀合、编连等专业处理,文本复原的完整度高,具有更高的文献价值。湖南除了墓葬出土之外,还在多处水井中大量出土简牍。龙山里耶1号井出土秦简3.7万余枚,有字的达1.7万枚;长沙走马楼22号井出土吴简10万余枚,有字的为7.2万枚。
概括而言,长江中游地区出土如此丰富、精彩的简牍,反映了春秋之后当地经济文化的日趋发达。其中一些特有的简牍,如楚国官府文书、楚人卜筮祷祠记录,无疑是探索荆楚大地历史与文化的珍贵文献。
「佚书再现与典籍研究」
对传世文献而言,简牍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一是推定古书形成的年代。
古书的形成年代,往往有争议。《史记》称老子“著书上下篇,言道德之意五千余言”,并说孔子“问礼于老子”,表明老子与孔子生活在同一时代。但近代有学者认为,《老子》成书较晚。如梁启超就说“作于战国之末”,钱穆说“后于庄子”。
荆门郭店楚简中有《老子》摘抄本,共1750字,接近传世本篇幅的五分之二。根据考古学分析,郭店楚墓的年代处于战国中期偏晚,不迟于公元前300年。包括《老子》抄本在内的随葬竹书年代应当更早。这虽然还不足以完全支持《史记》的记载,但已有力否定了梁启超、钱穆等人的相关推测。
二是勘正古书中的错讹。
古书在传抄中,有时会发生讹误。《礼记》记载孔子的学生子游谈论礼仪对情感的调节说:“人喜则斯陶,陶斯咏,咏斯犹,犹斯舞,舞斯愠,愠斯戚,戚斯叹,叹斯辟,辟斯踊矣。”这段话很令人费解,唐代学者陆德明《经典释文》认为“舞斯愠”是衍文。
郭店楚简《性自命出》有类似文句:“喜斯慆,慆斯奋,奋斯咏,咏斯犹,犹斯舞。舞,喜之终也。愠斯忧,忧斯戚,戚斯叹,叹斯辟,辟斯踊。踊,愠之终也。”其中分两个环节:一是快乐(喜)导致愉悦(慆),愉悦导致振奋(奋),振奋导致摇动(犹),摇动导致舞蹈(舞)。在这里,舞蹈是高兴的最高境界。二是忧郁(愠)导致哀愁(忧),哀愁导致悲伤(戚),悲伤导致叹息(叹),叹息导致拍胸(辟),拍胸导致跳跃(踊)。在这里,跳跃是忧郁的最高境界。《礼记》文字有错乱,直接从“舞”转到“愠”,把两个环节混在一起,应该用郭店楚简来校正。
三是启示古书的解读。
古书有的地方不好懂,有的古人注释有问题。《史记·鲁仲连列传》记:“周烈王崩,齐后往,周怒,赴于齐曰:‘天崩地坼,天子下席。东藩之臣因齐后至,则斮。’”唐代学者司马贞《索隐》解释说:“谓烈王太子安王骄也。下席,言其寝苫居庐。”这样解释很可疑。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的《十年质日》四月有一组记录:“乙未(11日)父下席。己亥(15日)归宁。甲辰(20日)父葬。”这里的“下席”显然是指去世。
「认识“秦至西汉的律”」
近50年来,秦至西汉早期的律一再出土,如云梦睡虎地秦律、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汉律十六章》、益阳兔子山木牍上的律章目录、睡虎地汉律和荆州胡家草场汉律。在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中,还有一些与律令有关的文书档案。分析比较这些资料,可以了解西汉早期律典体系的基本面貌。
比如,总体呈现二分结构。
兔子山律目有“狱律十七章”和“旁律廿七章”两个总目以及各自包含律章的名目;睡虎地汉律与胡家草场汉律同样分成两大部分,并且保存具体的律文;张家山336号墓汉简《汉律十六章》只有相当于“狱律”的部分,但也佐证整体结构的存在。
据《晋书》记载,秦汉律分为“罪名之制”和“事律”两类。在本来意义上,“狱律”应当等同“罪名之制”。但西汉早期律典中的“狱律”包含部分“事律”,使得二分结构显得很奇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尚不清楚,推测可能与“萧何定律”有关。
又如,在全国统一施行。
记载律章、律目简牍的出土地点,有当时南郡的江陵(也是郡治所在)、安陆二县,也有属于吴姓长沙国的益阳县。这说明律典不仅在汉王朝直接管理的郡县实行,在诸侯王国也同样有效。
里耶秦简、睡虎地秦简、睡虎地汉简均有“雠律令”的记载;岳麓书院藏秦简要求“吏上奏当者具傅所以当者律令”,规定郡县上报司法判决时需要一一标明所依据的律令条款;张家山336号墓汉简《功令》规定各县道狱史在升迁郡的治狱卒史前,需要集中到廷尉进行“律令有罪名者”的考试。这都证明秦汉时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典。
目前,一些先前出土的重要简牍正在陆续整理、出版,如南昌海昏侯墓简牍、湘乡三眼井楚文书簿籍简册、龙山里耶秦简、云梦睡虎地汉简、荆州胡家草场汉简、阜阳双古堆汉简。
同时,新的简牍还在不断出土。荆州秦家嘴1093号楚墓出土竹简3900余枚,有《尚书·吕刑》、诸子、数学、医药等书籍;淮南武王墩墓出土楚考烈王丧葬简册;成都字库街出土写有“成都”“西工师”等文字的秦代简牍,可能与官府作坊有关;郴州临武渡头古城出土孙吴时期的文书档案……随着简牍资料的系统整理和解读,对长江文化和中华文明的研究必将取得新进展。
(作者为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简帛研究中心主任,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