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年
近日公布的学前教育法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而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数据,我国现有3岁以下婴幼儿约3000万,超过三成的婴幼儿家庭有入托需求。也就是说,托育服务存在接近“千万级”的实际需求。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地幼儿园的入院年龄一般是要求在当年8月31日前年满3周岁,加之城镇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孩子未及入园年龄的双职工家庭面临较大的育儿压力,甚至形成了“拼养孩子”的现象,双职工的双方父母轮流协助带娃,不仅加重了老人的负担,也形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甚至有的老两口为了帮助照顾在异地居住的孙辈,不得不“被分居”,其中一人前往子女的居住地,成为“老漂族”。还有一点不容忽视,老年人精力有限,如此“拼养”式带娃,也不够专业和规范。
在这样的情况下,婴幼儿家庭需要的不仅仅是普惠式的托育服务,也需要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协助,托育服务既需要更广的覆盖面,也需要更高的服务质量。
事实上,托育服务与幼儿园服务还是有所不同的。一方面,不同月龄的婴幼儿差异较大,低月龄婴幼儿甚至缺乏自主进食、如厕和入睡的能力,不仅需要日常照料,也需要行为培养。这就对保育人员和托育场地条件有更高且更细化的要求。保育人员既能够照料婴幼儿日常生活,也能够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其行为能力,促进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其人员配比显然要高于普通幼儿园。托幼机构场地不仅需要符合婴幼儿身体条件的安全防护措施,也需要配备适合不同月龄婴幼儿的家具、用具和玩具等,还要具备对婴幼儿进行健康管理的条件。另一方面,婴幼儿家庭对于托育服务的需求也是多元化的,有需要全日托、半日托的,但也有需要计时托、临时托的,这就需要相关机构能够在托育时间和空间上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价格上能让群众托得起,网点分布上要让群众托得近,服务质量上要让群众能放心托、托得好,更重要的是,要让托育服务的提升速度,跟得上快速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通过政策引导、科学规范和分类指导,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托幼服务的积极性,探索形成社区办托、单位办托、幼儿园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元化的服务模式,并细化和完善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形成妇幼保健机构与托幼机构的资源融合,完善婴幼儿养育照护体系,也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思考。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