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法院:赡养老人起纠纷 温情调解促和谐

图片

送锦旗。

红网时刻新闻11月15日讯(通讯员 谭佳慧)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世间情深,莫过于父母之情,然而子女长大成家后,却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近日,蒸湘法院综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老人赡养费纠纷的案件。

刘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两儿一女即刘某一、刘某二与某女。刘某某现已年过八旬,李某某年逾七旬且患有尿毒症,常年卧病在床,因二人均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需要子女照顾,故约定由三子女轮流照顾二位老人的生活起居,每家照看四个月。2023年,刘某某与李某某的身体每况愈下,多次住院治疗,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及医疗费用均由刘某女承担。而刘某一、刘某二因认知和理念方面的原因就如何赡养父母及支付赡养费的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与李某某遂向蒸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一、刘某二履行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查阅案件后,因考虑到本案系家事纠纷,“对簿公堂”会造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遂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对其两个儿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两个儿子逐渐认识到在赡养父母一事上的不对之处,同意按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取得老人的谅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了结。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费纠纷复杂的往往不是案情,而是案件背后一个家庭的情感羁绊,单靠依法审结案件无法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更需要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感方面的疏导,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安宁。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