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

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设8章70条,包括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符合合规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范围上,《办法》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同时,为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办法》明确界定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