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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示广大群众,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要加强风险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注意事项
1.购房前应认真查看商品房项目“四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四证”不全的商品房不要购买。购买“四证”不全的房产易造成不能交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不良后果,存在极大风险。
2.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要购买,不要以认购、预定、排号、vip卡等形式支付定金、预付款性质的任何费用。
3.应注意查看所购房产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准予销售的房屋,是否存在在建工程部分或全部房屋抵押及法院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4.应慎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仔钿阅读合同条款、充分沟通、完整理解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开发商承诺的事项和内容要求写入购房合同或补充条款内,写入合同的承诺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5.为保证购房户的资金安全,购房户一定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主页的提示,将购房资金存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6.注意保存楼盘宣传资料、经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7.房地产销售属于市场行为,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属于经济生活的范畴,如果购买“四证”不全的房屋,出现后续问题和纠纷应当遵照市场规则依法解决。
8.不要相信营销人员或他人关于“合同更名”的承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不存在“更名”“加名”等操作,所谓“更名”“加名”的实质是撤销原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重新备案,属于违规行为。原合同撤销后,合同约定的法律关系及履行义务随之终止,相关权益也不再受到保护。如果购房人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业务,合同将无法网签备案,会造成“钱、房两空”的局面。
9.购买商铺属于投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不要相信营销人员关于“售后包租、返租”的承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10.谨慎缴纳定金。定金与订金不同,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购房人缴纳定金后“反悔”的,构成定金合同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双方因定金返还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1.强化资金安全意识。在办理不动产证和水电气开户过程中,购房业主应当自行缴费,不要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相关费用。避免契税和维修资金等办证费用以及水电气开户费用被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避免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不能为业主办证等纠纷。
二、购买二手房时注意事项
1.审慎选择房地产中介(经纪)公司,应选择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经纪)公司,并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优先选择社会信誉优良、服务流程规范的中介(经纪)公司。
2.购买人要仔细核对房屋信息,确定卖方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是否属于保障房、集体土地上建成的小产权房等禁止交易的房屋等。
3.充分了解二手房交易办理流程,慎重签订《居间代理合同》,仔钿阅读合同条款、充分沟通、完整理解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不要打包所有应交纳的税费,谨慎支付交易资金。
4.规范交易合同签订,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中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完要到市民之家窗口及时备案,防范一房多卖等行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要填写真实的成交价格,不要为了节省税费而签订房价阴阳合同,给交易双方增加交易风险。
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1月14日
来源: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编辑:王苒宇
监制:向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