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公布3名网络主播偷税案查办细节

11月15日,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了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查办细节,网络主播余某、田某、金某分别被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各1431万元、1348万元和24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提醒,守法合规才能发展得越来越好。税务部门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对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持续为守法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既为“粉丝”作示范,又让“粉丝”更踏实。平台企业也应认真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利用亲属户头拆分实际经营所得

网络主播余某虚假申报偷税

总共160万元的销售收入为何支付620余万元的平台推广费用?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余某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泸州A男装店向某平台支付了620余万元推广费用,而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仅为160万元。按照某平台推广费反向测算,A男装店销售收入应该超过亿元。带着这个线索,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进一步挖掘,逐步还原了整个案件事实。

从2021年开始,余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入驻某平台进行线上服装销售。余某的货源来自广州、武汉两地厂商,消费者在线上下单后,直接由厂商发货,如果遇到退货情况,则退到余某所在的泸州市仓库,后续再作为现货从泸州发出。

随着直播销售服装生意越来越红火,余某的泸州A男装店快速拥有了300万粉丝体量,为规避因违反平台管理要求导致的封号风险,余某通过本人及其亲属身份先后注册6个个体工商户,在某平台开展直播销售,但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某。

粉丝数量的增长加之售卖商品具有较强竞争力,余某在平台上的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不断扩大,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余某并未按法律要求设置账簿。

检查人员在调查时发现,余某在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采取私对私转账的方式,在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体外循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消费者线上下单再由货源地直发,余某不需要在本地建立大型实体产品仓库,其真实经营规模很难被发现。同时,其6个个体工商户以及19个银行账户也分散了销售收入。

基于以上销售模式和收款方式,销售收入不易被核实,余某便心存侥幸,仅就其控制的6个个体工商户开具了发票的390余万元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而对其他大量的未开票收入约3.4亿元不申报,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805万元。

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余某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应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坚持合规经营。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将直播带货收入转移到个人账户

网络主播田某隐匿个人收入偷税

“时间久远有些记不清”“销售数据量较大不好弄,暂时提供不了资料信息”……面对当事人回避检查的消极态度,案件查处该如何推进?

2023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网络平台主播田某在该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服装,账号注册主体为营口市某服装销售中心。该主播粉丝量达300余万,直播带货热度较高,直播间销售的服装常常被粉丝一扫而空,而其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仅为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没有申报任何应税收入,销量热度与纳税情况严重不匹配。

检查人员通过其账号内显示商品的销量与价格进行测算,预估其一年带货销售额与其申报的经营所得差异巨大。通过研判,田某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问题露出端倪。

为确保取得完整准确真实的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对田某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携带执法记录设备对田某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其库存管理混乱,没有完善的出入库制度。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田某均以时间久远记不清、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不清楚、数据量不好弄等理由推脱敷衍。检查人员现场要求田某登录其网络直播平台账户,导出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佣金收入、保证金支出等电子证据。打开统计数据后,检查人员大吃一惊,田某在三年时间内总销售额近3亿元,但田某却对此予以否认。

面对如此大的销售额,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调取了田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明细。通过比对核查,确定了田某将直播带货的收入转移到自己个人账户,从而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目的,造成国家税费款大量流失。

针对田某的违法行为,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田某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348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在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的同时,将持续强化相关行业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

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

网络主播金某转换收入性质偷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务部门间的信息交互,查处一起网络主播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通过虚假申报,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

2023年11月,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其他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疑点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台州市一网络主播金某在湖南、四川、安徽等地按照经营所得,以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经过细致审查金某的银行交易记录,检查人员发现了多笔“奇怪”的银行流水。金某的工作与生活地均在台州,但在2021至2022年疫情肆虐期间,她的银行账户频繁收到了来自河南、湖南、天津等5个不同地区企业的大额转账,总额接近300万元。不仅如此,检查组还发现在此期间,金某在多地按经营所得申报过个人所得税。在疫情背景下,这些异地、大额、频繁的汇款行为和多地经营所得申报,显得尤为异常。

为揭开这些收入的面纱,检查人员前往河南、湖南、天津等地,实地走访这5家公司,了解了这些公司的运营模式,并获取相关银行流水、发票记录等信息。在核查这5家公司的银行流水时,检查人员发现上述公司转给金某的资金,均来自同一家公司——Z公司。而根据金某自己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显示,Z公司正是该协议的签订方之一。

经查后发现,金某的部分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转入Z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转至上述5家公司,这些公司按照经营所得代缴个人所得税,再转至金某个人账户。但这些收入的性质真的属于经营所得吗?检查人员不禁心生疑惑。

区分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关键,在于确认金某直播收入的性质。

检查组对金某的直播情况进行取证。金某日常直播没有经营机构和制作团队,直播设备自行置办,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内容,以独立个人的名义从事表演、聊天、游戏等直播,获得观众打赏。

检查组深入研究了金某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发现,金某仅与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金某从未与5家打款企业签订过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金某只要根据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综合以上事实,检查组认定,金某的直播收入属于个人从事演出、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据此,检查组确认了金某存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其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提现记录查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起初,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金某时,其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不见面,拖延时间长达3个月。立案后,稽查局启动多部门协作机制,联系上了金某本人,检查组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政策,并出示了掌握的部分证据,表示逃避检查并不会改变认定结果。随后,检查人员又向其讲解了前期税务部门查办的网络主播典型案例,金某态度逐步转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

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不断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服务和监管长效机制,提升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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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徐强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