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5日讯 11月15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海涛,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熊秀诚,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齐学峰,共同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唐海涛介绍,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4年8月29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生态文明建设。2021年,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或规章,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2025年底前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2023年9月,住建部督导组对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指出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政策法规体系未建立,立法工作缓慢”。目前,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存在分类投放意识不强、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备、分类收运作业不够规范、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不平衡、易腐垃圾生化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亟需加快立法进度,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入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立法工作。
《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条,简单介绍一下主要内容: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目前,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为保证法治统一,滨州市也采取“四分法”。在立法过程中了解到,目前群众对生活垃圾如何分类尚无初步认识,仅做原则表述不易掌握操作,为此细化关于垃圾分类标准条款,对居家生活产生较多的垃圾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细化表述。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设置。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分类投放。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同时,条例还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提出具体投放要求。
关于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条例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施工现场等不同类型的场所,按照“环境卫生责任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原则,分区域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要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混合已分类垃圾的,应当进行劝告、制止,并要求其进行分类投放,对拒不改正的,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立法过程中,很多群众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又混在一起收集、运输存在很大疑虑和担忧。条例对分类收集、运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范。规定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外观整洁、标识清晰。严格规范收运行为,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或处理场,不得混装混运,特别明确收运单位应当定时、定点、及时收运厨余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对混装混运的违法行为设置行政处罚,绝不能让市民朋友文明、守法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闪电新闻记者 陈帅 滨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