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德州市公安局陵城警方破获一起串通投标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和许某均为某公司管理层,两人串通一气中饱私囊。2019年以来,刘某授权许某负责公司招标工作,许某在与供应商接触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好处费”和“过节费”等名义,收受12家供应商贿赂款30万余元,涉嫌串通投标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刘某作为其上级领导,不但没有制止,还收取许某等人贿赂后对其违法犯罪问题放任不管,受贿金额达15万余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许某、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小鲸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犯罪,很多人误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触及受贿罪,一般公司人员之间的“人情往来”与犯罪扯不上关系,这是一种误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前防范及事后应对机制,从人员、财务、权责等多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员工普法教育和以案警示,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
【来源:德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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