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多个词条,社会学专业常备工具书 | 2024年重磅新书
〔英〕约翰·斯科特、戈登·马歇尔 主编
陈云松、白中林 等译
ISBN:978-7-100-22176-4
页数:1564
装帧:精装
商务印书馆 2024年7月新书上市
牛津《社会学词典(第4版)》由英国国家学术院、社会科学院院士,英国社会学协会前任主席组织编写,其中译本由国内知名社会学学者陈云松、白中林主持翻译。2000多个词条涵盖全面、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易读实用。内容涵盖教育、性别、人口、社会分层、医疗、宗教等社会学的不同领域,从古典社会学到当代社会学的关键术语及相关学者,从社会学到与社会学交叉的心理学、人类学、哲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等专业,致力于厘清与疏通社会学的概念、脉络和趋势,是社会学相关学科研究学习的常备工具书。今日特别辑录牛津《社会学词典(第4版)》中涉及“越轨”“不良行为”和“犯罪”的一组术语及其注解,以飨读者。
通常来说,越轨被认为是一种属性,某种内在于某个行为或某人的东西:不良行为(delinquency)、同性恋(homosexuality)、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等。确实,在早期社会病理学家著作中,越轨被认为是具有某种真实性的东西,而且在一些临床和犯罪学(criminology)研究中仍然非常重要。但对社会学家来说,越轨最好被视为是社会情境和社会体系的一个正式特性,而非某种人的类型。对于越轨的本质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即使谋杀或乱伦有时也被接受——但两个相互关联的特性有助于刻画这一现象。
一是把越轨作为一种违背规范(norm)的模式,诸如违背宗教规范产生异教徒、违背法律规范产生罪犯、违背健康规范产生病人、违背文化规范产生怪人等等。由于大多数社会情境都存在规范,那么这一定义就具有广泛适用性,可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第二个特性强调规范是一种污名(stigma)建构,是贴附在某个时代的某个行为群组上的一个标签,并进而被贬损、诋毁和经常性地排斥。这一特征也被看作具有广泛适用性:人们会认为朋友越轨了,可能仅仅只是因为他们打嗝或话太多;恐怖分子会被那些共享其特殊价值的人奉为政治烈士。这类越轨研究主要关注污名化标签的建构、应用和影响。
在规范违背和污名建构这两个路径中,越轨是一个不断变化、模糊和不稳定的概念。谁或什么是越轨取决于特定社会情境中对规范和贴标签过程的深入了解。虽然这个术语存在这些内在困难,越轨研究产生了大量社会学文献。
爱弥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的著作被普遍认为是对越轨的当代分析最具启发性的研究起点。他的著作中呈现两个有点互相对立的核心主题,标示了其后的研究趋向。一是对失范(anomie)的关注,这是一种丧失规范和崩溃的状态,主要出现在社会剧烈变迁时期。失范表明社会秩序(social order)或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中存在某种紧张和崩坏。这个概念把焦点从作为个体类型的越轨者转向作为某种社会结构特征的越轨。后续诸多著作都追随这个思想,有关少年犯的理论把少年犯作为社会秩序紧张的后果(恰如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的著作和失范理论所言),或作为城市社区崩溃的后果(参见过渡地带[zone of transition];亚文化[subculture])。
涂尔干的第二个关注点是越轨的功能。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1895)一书中,涂尔干提出“犯罪是正常的,因为一个社会不可能完全没有犯罪现象”。越轨与社会条件密切相关,越轨本身并非不正常或病态的,每个社会都需要越轨。涂尔干基于如下几点提出了越轨正常这个看似矛盾的论点。
首先,大量统计资料从经验上表明,所有已知社会都存在越轨,而且越轨比例在不同时期保持相对稳定,虽然涂尔干也明确认同存在需要进一步考察的不正常的过高比例。但为什么越轨如此普遍?与其更一般性的功能分析相一致,涂尔干认为越轨满足了诸多重要功能。他引用了苏格拉底的例子,提出越轨的一项功能就是引发变迁,今日的越轨乃明日世界的征兆。并非所有越轨都是如此,有些越轨很容易被纠正,可迅速地整合进当下的社会秩序中。但那些激进、挑战性和威胁性的越轨却恰恰反映了明日世界,因为它们提示了社会世界(social worlds)的一个不同版本,一个在不断成为现实的版本。譬如16世纪的基督教改革派迅速在之后的时代建立了教区。不同于促进变迁的功能,越轨的另一个主要功能是促进团结和凝聚力,人们因反对一个共同的敌人而团结起来。完整词条参见《社会学词典(第4版)》,商务印书馆2024年7月新书,第322—324页。该术语指那些被贴上越轨标签的人拒绝接受这一界定。这一术语最初在与所谓的社会越轨者相关的研究中发展起来,比如生理残疾者为了使自己看起来正常或正常化他们与功能正常者的互动和关系,他们会努力尝试最小化越轨的污名(stigma)。如今这个概念的使用更为广泛,主要是在标签理论(labelling theory)视角之下应用到各类越轨行为中。
完整词条参见《社会学词典(第4版)》,商务印书馆2024年7月新书,第325页。从字面上讲,这个术语是指不端行为、有罪或玩忽职守,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并没有严格定义。然而,特别是当被称为青少年不良行为(juvenile delinquency)时,这个词通常包含广泛的行为,从冒犯社会认可价值(喧闹的青少年聚会、逃学),到轻微甚至更严重的犯罪(crime)(如商店盗窃、入室和汽车盗窃)。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被认为是城市男性工人,年龄在12岁至20岁之间,与各种反社会行为有关,是某一帮派(gangs)的成员,与当局有过纠纷和累犯的历史。这个年龄段的人犯下严重(可起诉)罪行的比例很高,所以一方面,犯罪问题是一个似乎总是可以清楚证明和显而易见解释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学文献和解释方法范围对其描绘得较为广泛,例如,关于失范(anomie)的各种理论、芝加哥学派(Chicago School)、帮派、犯罪流氓、越轨放大(deviance amplification)、差别接触(differential association)、差异机会(differential opportunity)、道德恐慌(moral panics)和亚文化(subculture)(所有这些都在本词典其他地方的单独条目下进行了相应的描述)。
心理学(psychology)和精神病学(psychiatry)也提供了不同的方法:其影响包括父亲或母亲的剥夺,以及智力和个性的测量(measurement)(这些在本词典中都可以再看到单独的条目)。人们通常认为,这个问题是新的或越来越严重的,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社会就出现了类似的犯罪浪潮(皮尔森[G.Pearson]的《流氓:体面恐惧史》[1983])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过去,对犯罪青年的研究大多忽略了种族(race)和性别问题,而这一疏漏现在也只是被缓慢地注意到。完整词条参见《社会学词典(第4版)》,商务印书馆2024年7月新书,第302页。犯罪是一种超出个人并成为公共领域里的冒犯行为,它违反了禁令或法律而通常需对其附有合法的惩罚或制裁,同时也需要公共权威(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介入。在理想情况下,地方政府会管理一个正式的处理犯罪的系统并雇佣代表性人员(例如警察部队)来代表其行事。从法律和法理方面来看,实施犯罪往往涉及恶意或者有意识的轻率行为,尽管在法律上仍有一些例外。如果可以证明这种有意识的意图不存在(例如,在案例是儿童或者是精神错乱[psychosis]的情况下),那么这种侵犯行为就不是犯罪,也不会受到通常意义上的惩罚(尽管随后可能会受到某种形式的拘留或者治疗)。
要使犯罪被称为犯罪,就必须引起行政系统或执法机构的注意,并得到行政系统或执法机构处理。该犯罪必须由警察(或其他调查人员)报告和记录在案,然后才可以成为犯罪统计(criminal statistics)的一部分。上报的犯罪可能会被调查,也可能不会被调查,因此可能会被法院立案,也可能不会被法院立案。所以,犯罪率(crime rates)是社会建构的,也会漏掉隐蔽性犯罪或未报案的犯罪。后者包括未报案的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攻击少数族裔、猥亵和强奸等。对参与违法和犯罪的人进行的自我报告研究证实,这类行为有很大一部分没有被官方记录在案。最近一波对犯罪受害人的研究认为现存隐蔽性犯罪的人数非常之多。隐蔽性犯罪可以包括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从工作场所盗窃到大规模欺诈、工业污染以及违反健康与安全法规。所有这些都未被正式记录为犯罪,但按照一些犯罪学家的说法,这些犯罪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造成社会影响的隐蔽性犯罪。有些人所说的不侵害他人的犯罪或无受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例如,涉及毒品[drug]、卖淫和非法赌博的犯罪)可能触犯了法律,但没报案,因为涉案人员达成了支持交易的隐性协议(参见E.舒尔[E.Schur]的《没有受害人的犯罪》[1965])。
因此,在法律上可能不足以定义犯罪。一个社会对犯罪的定义是由社会建构的,是与社会高度相关的。它的定义和公认的病因(或原因)可能受到(与责任相关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犯罪的罪恶性质)的影响,也可能受到关于犯罪起因的不同科学主张的影响。
不良行为(delinquency)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从组织角度来谈(参见M.麦金托什[M.McIntosh]的《犯罪组织》[1975])。这一概念也可以宽泛地适用于违反一系列原则但不一定涉及违法的行为,例如,强权犯罪和国家犯罪。当然,国家可以利用犯罪范畴和刑罚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在国家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利益时,可以迅速将免责条款引为法律和对法律进行扩充。纳粹德国的例子清楚地说明了这个过程。一些人类学(anthropology)和社会学(sociology)研究表明,采用源自法律、由国家合法化并由科层制(bureaucracy)管理的犯罪定义,是族群中心主义(ethnocentricism)的做法,是狭隘的;而更广泛地研究在没有正式法律的简单社会中违反规范(norm)和实行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的问题,是有启发性的。完整词条参见《社会学词典(第4版)》,商务印书馆2024年7月新书,第253—255页。
最早由法国首先在1827年开始报告,而后自1837年,英格兰与威尔士开始常态化收集汇报。统计数字一度可以精确地反映社会中不良行为(delinquency)的发生情况。而今这些数字常常被谨慎地解释。犯罪统计一般基于观察得到的罪行(可以经陪审团审判的),可以来自警察或者法庭的聚合数据(aggregate data),也可以从犯罪学(criminology)的研究中得来。“英国犯罪调查”(始于1982年,自2000年每年进行)发现犯罪统计常常低估一些犯罪行为,例如对公共财务的恶意破坏。当然,对受害者的调查(surveys)也对收集一些犯罪行为是有困难的,比如强奸与性侵。一些针对特定地区的调查发现,常规的犯罪统计和大范围的调查都会严重低估犯罪,特别是强奸。
大部分社会学家意识到犯罪统计是一个复杂过程的产物。一个社会首先需要定义某种罪行,但罪行的定义可能会随着时间以及司法权更迭所改变。将某个犯罪纳入统计,首先要观测和记录到,但公众并不会报告每个犯罪行为,更遑论执法步骤的改变或者人为的失误就能造成的漏报。案件审判的结果,以及依据审判结果的犯罪统计,也是被多方因素影响的。因此,有人认为,犯罪统计与其说是犯罪发生率的写照,不如说是关于政府认为的最重要犯罪行为——警方事实上发现是可管控的、法庭倾向于最终定罪的那些犯罪行为——的一项指标。无论如何,尽管有着诸多批评,犯罪统计还是被普遍接受与使用。完整词条参见《社会学词典(第4版)》,商务印书馆2024年7月新书,第255—2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