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提起一审起诉,一审何时开庭?(深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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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2至5个月,特殊情况可能接近9个月

 

    以笔者办理的深圳地区部分“代理原告提起一审起诉”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从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至一审开庭,时间节点分别如下:

 

­­一、案件1:罗湖区人民法院,3个月

2024年8月10日,一审起诉(注: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递交网上立案申请)。

2024年8月20日,收到《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

2024年9月9日,收到《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

2024年9月2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对方提交的答辩证据。

2024年10月11日,一审开庭(对方当庭提交答辩状)。

 

二、案件2: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3个月零6天

2024年3月7日,一审起诉。

2024年3月20日,收到《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

2024年3月26日,收到《传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告知书》,通知开庭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

2024年6月5日,收到法院转来的对方提交的答辩证据。

2024年6月12日,一审开庭(对方当庭提交答辩状)。

 

三、案件3:龙岗区人民法院,5个月差4天

(注:该案有追加第三人,可能对开庭时间有一定影响)

2023年12月25日,一审起诉。

2024年1月18日,收到《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

2024年5月7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注:同日,我方向法庭申请追加第三人)。

2024年5月9日,收到《追加第三人通知书》。

2024年6月19日,收到对方提交的一审代理律师授权材料。

2024年6月20日,一审开庭(对方当庭口头发表答辩意见、当庭提交证据)。

 

四、案件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个月零18日

2023年12月19日,一审起诉。

2023年12月27日,收到《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

2024年1月12日,收到《开庭传票》《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告知书》,通知2024年2月5日开庭。

2024年2月3日,对方提交证据。

2024年2月5日,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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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5:南山区人民法院,5个月零4天

2023年11月29日,一审起诉。

2024年3月13日,收到《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

2024年4月9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4年4月12日,收到《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开庭时间为2024年6月3日。

同日,收到法院转来的,对方提起一审起诉的起诉状、证据等材料(注:该案双方均提起一审起诉,互为原告、被告)。

2024年6月3日,一审开庭(注:对方当庭提交答辩状、当庭提交证据)。

 

六、案件6:龙华区人民法院,3个月差1天

2023年8月30日,一审起诉。

2023年11月2日,收到《诚信诉讼告知书》《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诉求金钱给付收款账户确认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

2023年11月23日,收到《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2024年11月28日,对方提交证据。

2024年11月30日,一审开庭(注:对方当庭提交答辩状)。

 

七、案件7:南山区人民法院、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8个月零12天(2023.4.20-2024.1.2)

(注:该案立案时,被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因被告涉及破产案件,可能要由外地某法院集中管辖,需向深圳中院请示是否可以受理,请示3个月后答复同意立案,但此时又出现了公司“已在4月底于其注册地的外省某法院提起一审起诉”的情况,最后经两地法院沟通,我方申请管辖异议,最终法院确定由外省某地法院处理一审。)

2023年4月17日,一审起诉(为尽快立案,签收仲裁裁决当天就用EMS信封、签收记录进行网上立案,但南山区法院迟迟没有审核,咨询立案庭,问是否可以用EMS信封及签收记录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答复不确定,最好是开具一份送达证明,如果不放心的话,可以再提交一个网上立案)。

2023年4月20日,一审起诉(用仲裁委出具的“送达回证”进行网上立案)。

2023年7月23日,收到短信、微信、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提示,告知2023年4月20日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已通过,该案符合立案条件……”。

同日,收到短信、微信、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提示,告知2023年4月17日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属于重复立案,不予受理,通知原文为:“您好!关于xxx与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与查询号为[M1xxxxxxxx9]的案件属同一案件,以该案为准。”

2023年9月5日,收到南山区法院开庭传票,通知2023年9月26日开庭。但与传票上的法官助理电话联系后,被告知该案要跟另一法院沟通管辖问题,传票有误,是送达人员发错了。

2023年9月13日,收到南山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3年9月26日,收到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为方便阅读,此处省略“申请管辖异议、管辖异议上诉、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等内容)。

2023年11月20日,收到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2024年1月2日开庭。

2024年1月2日,一审开庭。

 

八、案件8:南山区人民法院,3个月零2天

2023年2月23日,一审起诉。

2023年3月20日,收到《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小额程序告知书》等。

2023年4月18日,收到《传票》,通知2023年5月24日开庭。

2023年5月24日,一审开庭。

 

九、案件9:福田区人民法院,3个月差1天

2022年6月20日,一审起诉。

2022年8月8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年9月2日,收到《传票》,通知2022年9月20日开庭。

2022年9月20日,一审开庭(第1次)。

 

十、案件10:龙岗区人民法院,4个月差5天

2022年1月23日,一审起诉。

2022年3月28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2年4月6日,收到《传票》,通知2022年5月17日开庭。

2022年5月17日,一审开庭。

 

十一、案件11.宝安区人民法院,4个月零16天

2021年11月1日,一审起诉。

2022年2月22日,收到《传票》、公众号截图(最新调整:即日起,进入宝安法院请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绿码),通知2021年3月16日开庭。

2021年3月16日,一审开庭(线上开庭)。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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