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税费,推动房产交易成本降低

本报记者 廖睿灵 汪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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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湛郎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园小区高楼林立、配套齐全,已于今年8月份正式交付使用。 周 亮摄(人民视觉)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新政,住房交易契税、增值税将迎来调整。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促进降低房产交易成本,更好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将有效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根据有关公告,此次调整将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按照新规,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据介绍,此次调整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据中指研究院测算,以单价5万元/平方米计算,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150平方米,政策优化后首套契税分别优惠2.5万元、11.25万元,二套分别优惠5万元、7.5万元,北上广深二套分别优惠10万元、7.5万元。

“当前,房地产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及时调整差异税费,有利于促进交易循环和市场企稳。”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说。从政策内容来看,放宽1%契税税率优惠面积标准,其目的就是降低交易成本,更好满足刚需和改善性需求,预计对新房销售的利好幅度更大。

新政还明确,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力降低购房成本,鼓励已有房居民进行改善性置换。

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获得土地、建设开发,需要缴纳一定税费。为保障土地增值税收入及时均衡入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010年,为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预征率下限,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下限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下限为1.5%,西部地区省份下限为1%。

“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结构性分化,有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有必要对预征率下限作出调整,以便给各地科学调整预征率预留空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将有助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

相关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应如何办理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上述负责人说。

一方面,将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部门将以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工作模式为依托,进一步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和线上操作流程,为购房群众提供缴税、办证“一件事一次办”的“一站式”服务。此外,税务部门还将视需求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办税服务。

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资料提供方式。持续加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利用共享信息开展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负担和填报负担。对于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