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剪芭蕉叶摔断脚不算工伤?保安一审告赢人社局

一年前,陈杰在上班期间修剪公司外面的香蕉树叶时不慎摔断左脚,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东莞市人民政府随后的行政复议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决定。

今年初,陈杰通过寻求法律援助提起了行政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1月7日判决撤销人社部门和市政府此前作出的认定。对此,人社部门回应羊城晚报记者称,该局正在结合法院判决和案件证据进行研究,看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事由:修剪芭蕉叶摔断左脚

今年51岁的陈杰是河南人,去年8月,他被广东莞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外派至东莞万江一厂区当保安队长。当月18日13时许,他见公司门口路两边的芭蕉树树叶太长,影响了工人及公司的车辆出行,便向一名同事罗某提出去修剪芭蕉叶。

“我扶着梯子,陈杰上梯子去修剪芭蕉叶时梯子断裂,导致他摔落受伤。”罗某在出庭作证时陈述,“案涉道路是中熙公司员工及车辆进出的唯一道路,约一辆小车的路宽,事发时突出的香蕉叶已影响到人与车辆的通行,故陈杰叫我一起帮忙修剪一下香蕉叶,我和陈杰之前也曾修剪过道路两旁的香蕉叶。”

后经东莞市万江医院诊断,陈杰的伤情为“1.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左内踝皮肤软组织裂伤;3.左侧距骨后缘、跟骨内侧骨性游离体。”他找到莞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希望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但公司方面称并没有安排其去做保安职责范畴之外的事情,先等人社部门认定是否工伤再谈赔偿。

争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

去年10月,陈杰向东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东莞人社局认为,中熙公司并未安排陈杰去砍公司外面的香蕉树,陈杰的受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随后作出了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陈杰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今年1月,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拖着一条伤腿的陈杰不仅丢了工作,也没法再找工作。无奈之下,他通过寻求法律援助,向人社部门和东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是本案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

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广东莞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值班记录本》记载“保安队长职责的第一条是带领本分队坚决完成岗位执勤任务,尽职尽责,为客户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安全服务”,加上陈杰同事罗某的证人证言,由此可见,陈杰在工作时间从事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劳动工作时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地点属于完成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特定工作的场所,应为工作场所。

东莞人社局认为陈杰的受伤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东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人社局:正对案件证据进行研究

11月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了行政判决书,撤销东莞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东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东莞人社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本案工伤认定申请事项。

11月14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东莞人社局收到判决书后如果不服本判决,有15天的上诉期。过了这个期限,判决书才会生效。该局有关负责人同日回应称,人社部门还在结合法院判决和案件证据进行研究,看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文|记者 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