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遗失后被他人捡到,本可通过合法渠道让拾得人归还,但却私自闯入拾得人家中,擅自在其卧室中翻找手机。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罗某损失9900元。
案情简介:
钓鱼时不慎遗失手机
擅闯他人住宅欲取回
2023年11月15日下午,郭某与朋友相约在野外钓鱼,不慎将手机遗失。当日17时许,罗某的妻子陈某路过郭某钓鱼处时,捡到了其遗落的手机,并带回家中。
当天21时,郭某通过手机定位找到罗某家,并在门外与罗某联系,让其归还手机。由于天色太暗,罗某夫妇看不清大门外的人,便没有开门让郭某进入,并建议郭某联系警察过来见证,或者第二天白天再来取手机。
但郭某径直推开罗某家的大门进入,通过拨打遗失手机的方式,在罗某家卧室里寻回遗失的手机。在此期间,双方发生抓扯,导致罗某倒地受伤,遂拨打110报警求助,罗某也被送往医院治疗。
11月21日,罗某出院,本次住院共产生医疗费8829.45元,由罗某自行垫付。2024年3月,大足区公安局依法对郭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郭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100元。同月,罗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擅自闯入侵犯住宅权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未经罗某许可,擅自闯入罗某家中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罗某的住宅权,主观过错明显。虽然郭某的主观意愿是为了取回自己的遗失物,但作为手机拾取人,罗某有责任核实郭某是否为遗失物的所有人,事发当日为初冬,郭某上门时已天黑,在夜晚视线不良,来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罗某对门外前来索要手机的陌生人保持警惕性是人之常情,要求其第二日天亮再来,或报警让警察介入是合情合理的处理方式。郭某私自闯入罗某家中并造成罗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罗某损失99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失主有权要求还手机
但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案中,作为权利人的郭某有权要求拾得人归还手机,但维权应当采用合法的手段,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当时的情形下,罗某可以通过寻求警察、村干部的帮助,由他们居中沟通拿回手机,而不应该直接闯入他人住宅强行取回手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维权切记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渠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讯员 刘雪梅 记者 舒楚寒
审 核:覃蓝蓝、万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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