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伪造虚假证明
把租到的车售卖变现
好一个“空手套白狼”
德州市公安局天衢新区分局
打掉一个融资租赁购车诈骗团伙
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
让我们以案为鉴
揭秘“假租车真诈骗”的”暗黑套路“
真实案例
今年3月,山东德州某融资租赁公司报警称,陈某以“售后回租”模式,分期购买了一辆汽车,还款2期后逾期不还款,现在车辆GPS掉线、人车失联。
经查,周某通过中介找到承租人陈某,陈某与受害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分24期支付租赁费,期满后车辆归陈某所有。
周某找到经营二手车行的曹某为陈某垫付押金和后期月供等费用。陈某提车后,周某提供伪造的车辆过户手续,让陈某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手续办完后不再支付租金并恶意拆除车辆GPS,由曹某进行销赃、套现。
专案组民警经过两个多月侦查,发现该团伙在全国范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融资租赁非法手法诈骗汽车100余辆,涉案价值近2500余万元,涉及被骗融资租赁公司16家。专案民警经多方调查取证,辗转9个省份28个地市,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带破案件5起,挽回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与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