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0年5月14日19时45分许,被告汪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呼图壁县种牛场牧三队路口路段向东左转弯时,与江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碰撞,致汪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即本案原告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和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最后认定汪某某负70%责任,应向原告赔偿120000元整,因被告当时无支付能力,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尽快支付,现已过4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果。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鉴于事实清楚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多年的好友,承办人决定先行组织一次调解,尽可能以平和的方式解决争议。调解开始后,法官首先请原告陈述事故详情和个人诉求,重点讲述了事故后生活受影响情况,随后法官向被告释名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释,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对乘车人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围绕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细节开展了深入讨论。经过双方多轮协商,原告也考虑到被告生活比较困难,偿付能力有限,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方案,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双方及时就协商结果形成了书面协议,并由法院确认生效,至此调解成功结束。
【法官说法】
当一起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驾驶员携带乘客导致后者受重伤甚至致残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以确保裁决公平公正,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断驾驶员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驾驶员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2.从医学鉴定、生活影响评估等方面确定伤害程度;3.根据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比例。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会鼓励双方探索和解途径,减轻双方的心理负担和经济成本。此案例提醒广大民众,无论作为驾驶者还是乘客,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重视行车安全。任何轻视安全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不仅伤害自身,也可能牵连无辜,带来沉重的家庭与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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