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一百七十五)

从严治党不力如何处理?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各级党组织最根本的政治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对压紧压实政治责任,凝聚管党治党合力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滋生蔓延,或者出现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严肃追究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力推进从严治党,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但同时也应清醒看到,有的党组织或个人在管党治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不容忽视。


《条例》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 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

《条例》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落实“两个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不到底、层层递减等问题,危害不容忽视。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爱惜羽毛,不愿监督,对下属的错误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担心下属出问题影响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则因为自身违纪违法,抓队伍腰杆不硬,放弃管党治党责任,导致“底下问题成串”。这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亮剑,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担当不足等问题,背离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要求。


2. 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忘记自己的责任义务,对发生在身边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态度暧昧、不敢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制止不制止,丧失党性原则和立场,模糊是非界限,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害。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


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在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中,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落实到位。

编辑:张利忠、敖   琳
审核:刘   璐
监制:和   岩
总监制:山   丹

声明:奔腾融媒原创稿件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