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性问题纠治“普法专栏”之二十一:邪教蛊惑手段多,辨识真相莫上当

邪教作为人类社会的毒瘤,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生产的危险因素。为防止大家遭受邪教思想渗透侵蚀而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本期推出倾向性问题纠治“普法专栏”之二十一《邪教蛊惑手段多 辨识真相莫上当》。

一、邪教组织的定义与种类

(一)邪教的定义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邪教的种类


当前我国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法轮功、全能神和门徒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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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邪教组织常用的洗脑套路

(一)用歪理邪说欺骗人



邪教组织要达到敛财、控制成员等目的,首先就要骗人相信,引人崇拜,通过宣扬“世界末日论”“人类灾难论”等歪理邪说,利用各种恐吓手段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其成员狂热地、盲目地追随邪教“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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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宗教的幌子蒙蔽人


邪教往往都是以宗教的面目出现,多数冒用“基督教”、“伊斯兰教”或“佛教”的名义,给自己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欺骗手段把自己打扮成活着的“神”,号称自己拥有许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欺骗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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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治病、免灾诱惑人


邪教往往都在老百姓日常最关心的平安、健康等问题上打主意、做文章,通常用治病、免灾作为最初的诱饵,鼓吹“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消灾避难、治病强身,一年四季保平安”,从而诱惑群众加入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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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各种封建迷信把戏吓唬人


邪教常常利用人们对鬼、神等虚构的超自然力量的恐惧心理,以看相算命、装神弄鬼、蚂蚁写字、白纸显字、玩符谶等封建迷信手段哄骗、恐吓群众加入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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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套近乎、小恩小惠笼络人


邪教利用人们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看重实惠的现实需要,先套近乎,拉关系,再假装关心,投其所好,用小恩小惠拉人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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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暴力行为胁迫人


一旦因被欺骗、诱惑、恐吓而误入邪教组织的人员看清其真实面目醒悟过来,想要摆脱邪教纠缠时,邪教头目就会撕掉伪装,露出狰狞面目,用暴力手段胁迫继续参加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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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

(一)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敛财上百万元


姜某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宣称自己是“基督实际神的肉身转化”,建立“全能神”变异组织“宇宙君王全能‘实际神’”。其先后编写了数本宣扬传播“全能神”的书籍材料等,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收取钱物共计上百万元。2018年2月,公安机关将姜某抓获。法院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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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入“观音法门”沦为杀人犯


王某在进修培训期间认识莫某等练功人员开始修炼“观音法门”,王某因练功期间时常感到胸闷压抑,认为是莫某在“搞鬼”,为了乞求平安,王某给莫某1300元,请求莫某的宽恕,不再对她“作法”。进修结束后莫某向王某透露“控制不住自己,在心里对你做了法”,王某担心莫某依然会对其“作法”,遂产生杀人念头,用水果刀将莫某捅死。最终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而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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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散发邪教宣传品受到刑事处罚

赵某、郭某2015年开始接触邪教组织“法轮功”,两人网上相识后约定线下见面,商定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2016年6月,两人在发邪教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同时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册、光盘以及印制宣传品的工具与耗材。经法院审理,郭某和赵某犯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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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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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整理丨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保卫处,审校丨乔治东、王新滨,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