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何被禁止适用医疗过错程序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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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的深层含义,实际上与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关。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违约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追究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当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患者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违约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也可以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这两种责任追究方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程序和责任认定标准。
如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了医疗过错追责程序,那么实际上是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这样做的问题在于,它剥夺了受害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所享有的选择权,即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权利。
法院若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医疗过错程序,无疑是侵犯了受害方当事人的法定选择权,这不仅是对法律的误读,也是对受害方权益的侵犯。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法律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个人选择权的尊重,也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通过这样的规定,法院能够更好地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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