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售卖电子烟 非法经营被判刑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从事电子烟零售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无证贩卖电子烟案例。

2021年4月以来,黄某某和一名在日本的郭姓男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日本、哈萨克斯坦购进电子烟,销售至北京、广东等多个省市。期间,黄某某等人雇佣戚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租用仓库用于保管、清点电子烟,并通过邮寄、货拉拉运输等方式发货给买家。公安机关从上述仓库和戚某某租住房内等处扣押黄某某等人尚未销售的电子烟800余条。经查证,黄某某涉案金额194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元,戚某某涉案金额123万余元、非法获利10900元。

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将乐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电子烟也是烟!作为一种模仿卷烟应运而生的电子产品,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电子烟的售卖必须合法合规,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陈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