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团圆》里看拆迁利益分配谁做主 | 法眼看剧

随着《好团圆》剧集的开播,温柔的小桥流水款款载来了向家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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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老夫妇有三个女儿,夫妇俩夫唱妇随、幸福和睦,女儿们孝顺懂事、事业有成,活成了街坊邻里羡慕的样子。剧集开始不久,美滋滋喝过早酒的向父突然召集三个女儿回家,说有大事商量。生活在上海的大女儿向前、还在上班的二女儿向中、在苏州开工作室的小女儿向南纷纷放下手头的工作,急忙赶回了家。原来,向父听说了旧城改造、老房即将拆迁的消息,于是急着向女儿们宣布老房拆迁利益的分配方案:老夫妇自留20%作为养老钱,大女儿向前分得20%,二女儿向中分得20%,剩下的40%全部留给小女儿向南。听罢,小女儿向南马上表示不要这么多,接着二女儿向中表示自己的都给向南,最后大女儿向前表示全部留给父母自己养老支配。于是本次家庭会议议而不决。


看到这里,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来了:本次家庭会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分家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拆迁利益的权利主体,即老房拆迁利益的享有人除了向家老夫妇,是否包含三个女儿。

通常而言,从拆迁协议出发,拆迁利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对土地的补偿、对房屋的补偿、对人员的补偿。

对土地的补偿,比如区位补偿款;

对房屋的补偿,比如重置成新价;

对人员的补偿,比如临时周转费。

要看向家三姐妹是否享有拆迁利益也需要从这三个方面一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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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否为土地共有权人?实践中,父母与子女同为土地权利人的情形多见于农村宅基地。这是由农村宅基地作为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生活资料的特性决定的。比如,成年子女未另分配宅基地,与父母共居,同时继续保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时,如遇拆迁,该子女就与父母共同享有与宅基地相关的拆迁利益。

第二,是否为房屋共有权人?子女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子女参与房屋翻建、扩建、加建的情形中,同时子女需证明该建房行为并非对父母的帮助,而是自己就建设部分单独享有相关权利。

第三,是否为安置补偿人员?从实践来看,确定安置补偿人员通常以户籍及实际居住为限。

从当前剧情来看,这些情形在剧中均不存在。也就是说,三个女儿均非拆迁利益的权利主体,无权决定拆迁利益的分配。本次家庭会议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家”。那么,向父说的就算吗?



于是,第二个问题出现了:向父向三个女儿宣布分配方案是什么性质?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来看一个法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该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这一条可以明确看出,赠与合同包括两部分,即赠与方发出无偿给予的要约、受赠方作出接受赠与的承诺,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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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根据法条回看剧情,这里向父实际上是发出了将部分拆迁利益赠与三个女儿的要约,然而三个女儿却均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赠与的承诺,所以赠与合同并没有订立。可见,向父单方面说的也不算。难道向父主动往外送拆迁利益也不行?好气。



那么,第三个问题也就出现了:向父有没有不需要经过女儿们同意就把拆迁利益送出去的方式?



还真有。

我们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不同于合同这种需要双方均履行一定行为的双务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对方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剧中向父不必着急,大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订立一份遗嘱。只有一点需要提示向父注意,如果要处分全部拆迁利益,一定要同时征得向母的同意。因为拆迁利益是向父向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向母同意,向父遗嘱中擅自处分向母财产的部分无效。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何宛珊  汪希

审核: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