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事关生育医疗保险~

宜宾市生育医疗保险新规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生育险报销政策都有哪些变化

一起来看看吧!



01

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答: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备注:生育医疗保险报销不区分医院等级,执行统一支付标准。

02

职工终止妊娠报销标准?

答: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03

职工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

答: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定额补助标准为: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备注: 

(1)单位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符合条件的享受生育津贴。(2)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代缴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正常生育医疗费(生育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用)。(4)退休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普通住院报销。


04

居民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答:参保人员(女居民)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备注:不区分医院等级,执行统一支付标准。

05

居民终止妊娠报销标准?

答:参保人员(女居民)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06

居民产前检查报销标准?

答: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本政策从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职工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其住院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出院时间计算,也就是在10月1日及之后出院的,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07

省内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是否实现了直接结算服务?
2024年11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现了直接结算,具体来说,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顺产、难产、剖宫产费用(含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费用等生育医疗费支付项目纳入省内异地直接结算范围。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若您需咨询生育医保政策,请拨打以下电话0831—3903718;0831—39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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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丨兴文县融媒体中心 文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丨赵书婷
责任编辑丨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