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
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
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
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订婚后男方悔婚
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近日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涉退还彩礼的纠纷案
订婚后男方悔婚
女方拒绝返还全部彩礼
2022年11月,温明(化名)、王丽(化名)及双方家长协商两人结婚事宜,约定温明向王丽及其母亲冼某给付彩礼6.2万元(其中,当年9月19日温明交给冼某2000元)。同年11月12日,温明将6.088万元直接交给王丽、冼某。当日,冼某回礼880元给温明。
婚礼前,温明与王丽因结婚照片选取等事宜发生矛盾,温明认为其与王丽结婚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王丽对结婚的态度比较冷淡,双方感情需先培养并彼此了解,要求王丽返还彩礼。
经协商,王丽同意退还彩礼。2022年12月24日,王丽退还温明1万元。次日,王丽以其家人置办婚礼所需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剩余的彩礼。温明与王丽既未举办婚礼,也未登记结婚。冼某自认其用温明给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债务。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
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依法确定
返还金额及诉讼当事人
1.对于男方悔婚的案件,对男方和女方在未能结婚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大小的判断,成为确定具体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女方对于未能结婚主观无过错,而男方悔婚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男方悔婚具有一定的过错。为平衡双方利益,照顾无过错的女方,应酌情对主动悔婚的男方主张返还的彩礼的金额酌情减少。
2.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依法确定诉讼的当事人。
王丽与其母亲冼某共同接收了温明的彩礼,且冼某将部分彩礼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其他花销,则冼某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彩礼的具体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男女双方有无其他相互往来的大额费用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相关事实。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前提下,冼某与王丽应当依法向温明共同返还彩礼。
对此
你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
留言交流
来源:工人日报综合整理自法治日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等
本期编辑: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