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退还彩礼吗?能少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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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退还彩礼的纠纷案,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拒绝返还全部彩礼。

02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退还彩礼,扣除已退还的1万元,剩余彩礼为5.2万元。

03然而,二审法院表示,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因此一审判决合法有据。

04对于男方悔婚的案件,法院应酌情减少男方主张返还的彩礼金额,并确定诉讼当事人。

05本案提醒,婚约财产纠纷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返还金额及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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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

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

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

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订婚后男方悔婚

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近日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涉退还彩礼的纠纷案






订婚后男方悔婚

女方拒绝返还全部彩礼




2022年11月,温明(化名)、王丽(化名)及双方家长协商两人结婚事宜,约定温明向王丽及其母亲冼某给付彩礼6.2万元(其中,当年9月19日温明交给冼某2000元)。同年11月12日,温明将6.088万元直接交给王丽、冼某。当日,冼某回礼880元给温明。

婚礼前,温明与王丽因结婚照片选取等事宜发生矛盾,温明认为其与王丽结婚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王丽对结婚的态度比较冷淡,双方感情需先培养并彼此了解,要求王丽返还彩礼。

经协商,王丽同意退还彩礼。2022年12月24日,王丽退还温明1万元。次日,王丽以其家人置办婚礼所需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剩余的彩礼。温明与王丽既未举办婚礼,也未登记结婚。冼某自认其用温明给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债务。





一审法院: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女方应退还彩礼


一审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女方和其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系彩礼的共同管理人。本案中,除了回礼880元外,王丽、冼某实际收取了温明的彩礼6.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温明与王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温明给付的彩礼,王丽应予以退还。

扣除王丽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丽、冼某应退还剩余的彩礼5.2万元。王丽、冼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


二审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本案中,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温明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因此,一审判决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

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依法确定

返还金额及诉讼当事人


1.对于男方悔婚的案件,对男方和女方在未能结婚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大小的判断,成为确定具体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女方对于未能结婚主观无过错,而男方悔婚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男方悔婚具有一定的过错。为平衡双方利益,照顾无过错的女方,应酌情对主动悔婚的男方主张返还的彩礼的金额酌情减少。

 

2.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依法确定诉讼的当事人。

王丽与其母亲冼某共同接收了温明的彩礼,且冼某将部分彩礼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其他花销,则冼某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彩礼的具体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男女双方有无其他相互往来的大额费用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相关事实。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前提下,冼某与王丽应当依法向温明共同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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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综合整理自法治日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等


本期编辑: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