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秦胜南)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业”)与郎酒公司纠纷案一审被判更名并赔偿近2亿元后,11月13日,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夜郎古酒业涉诉有关问题的倡议,建议涉诉双方认同并珍视赤水河谷人文传统,以理性务实态度沟通交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歧,共同促进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微信公众号截图
日前,夜郎古酒业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已收到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该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该公司等侵犯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该公司等变更企业名称,赔偿近2亿元。夜郎古酒业称将上诉,郎酒方面回应称双方争议存在,尊重法院裁决。
根据夜郎古酒业声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30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402395元。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该民事判决书显示,“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在“郎”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并非对通用名称的善意、正常使用。
上述判决书还提到,因被告多次申请注册“夜郎春秋”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被告在明知使用该标识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仍继续使用,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同时该标识亦未与原告注册商标形成市场区分,二者使用在相同产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夜郎古酒业则在声明中认为,“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该商标自1999年起即已作为企业字号核准登记,2005年申请注册为商标,后续又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目前所有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的注册状态。夜郎古酒业认为,“夜郎古”名称含义源于夜郎文化,与郎酒公司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的“郎”酒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已共存20多年。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其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的理解存在偏差,同时称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夜郎古酒业称,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郎酒方面此前回应称双方争议存在,法院判决客观公正,郎酒尊重法院裁决。郎酒方面同时称,双方沟通渠道畅通,对夜郎古公司的声明表示理解。
编辑 李严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