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江西XX贸易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2024年6月20日,萍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号甲类仓库设计存储氯酸钾28吨,实存96吨。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项的规定,该行为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31项第二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栗县XX烟花爆竹原材料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7日,市应急管理局对上栗县XX烟花爆竹原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号甲类仓库高氯酸钾设计存储量21吨,实存98吨;3号甲类仓库高氯酸钾设计存储量48吨,实存60吨。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31项第一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萍乡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谭智亮 编审:杨抒忆 值班主任:周枫
监制:李红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