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各种劳动纠纷频发,对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用工单位当然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临时用工、实习生应承担什么责任?对此,海淀法院法官表示:用工单位也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一:实习生工作受伤 用工单位要负责
郝帅是某工商学校在读学生,他与学校、某冷机公司三方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书》,协议约定郝帅到冷机公司实习,冷机公司支付郝帅实习津贴。协议中还明确了郝帅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待遇,以及公司在实习生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操作规范、安全生产等多项培训教育,为实习生安排指派带教老师,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
一天上午,郝帅在公司加班操作机器,在更换模具时不慎踩到开关,致使右手手指受伤。郝帅出院后,将冷机公司、学校诉至法院,主张除公司已垫付治疗费用外,公司、工商学校还应共同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且,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案中,冷机公司是郝帅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郝帅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是为冷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公司应对郝帅所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在知晓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情况下,放任实习生加班,未尽到督促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实习生虽然不一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习单位仍然对实习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也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另外,学校也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冷机公司赔偿郝帅14万余元,学校赔偿5万余元。
案例二:临时工受工伤 用工单位难“甩锅”
原告李小妹之母吴某是被告公司职工,李小妹经常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到被告单位和母亲一起工作,工作量均记录在吴某的工作账单上。一天工作时,因天气原因工棚倒塌,造成李小妹受伤。
用工单位表示,李小妹不是公司职工,不应承担责任,拒绝赔偿。李小妹遂诉至法院。
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法人,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公司对于李小妹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到工厂和其母,也是被告公司正式职工吴某一起从事产品包装工作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行为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否则作为工作区域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完全有权、也完全能够拒绝原告的行为。因此,用工单位与临时工之间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但仍对临时工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组织临时工从事劳动,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余元。
案例三:员工宿舍有隐患 用工单位必须管
张丽受聘于某公司,公司为张丽及其他临时用工同事提供了宿舍。某日,张丽在宿舍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事后,张丽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热水器卖家赔偿医疗费等6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丽居住在正对厨房、由客厅改造的宿舍,废气积聚是导致中毒的直接原因。热水器卖家管理的工作人员明知不安装排气管道时,在通风不畅长时间使用的情况下其废气会积聚导致人身损害,但未按国家规定安装排气管道,热水器卖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所提供住房里安装的热水器应保证员工使用安全,由于工作人员未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热水器卖家赔偿张丽65万余元,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很多单位以为临时用工提供宿舍是一种“福利”为由,一旦出事拒绝担责。对此,法官指出,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本案中,燃气装置的安装具有较强专业性,用工单位之所以不可免责,是因为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宿舍,负有保障居住环境安全、防范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用工单位如果因过错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就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