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也能拿学分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出新规定


重磅!与医护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迎来改革。11月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标准、登记和管理等方面作出新规定。

《办法》指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新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不同层次卫生专业人员的需求,更加灵活和切合实际,回归了继续教育的初衷。”全国卫生健康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健康管理与促进类专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委员、继续医学教育分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河北医科大学席彪教授指出,与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相比,此次《办法》突出了以问题为导向和以需求为导向,秉持“放管服”的原则,针对继续医学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基层医疗机构反映的痛点、堵点,进行了深入调查分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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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不同类别人才职业发展需求

《办法》明确,不再设置Ⅰ类、Ⅱ类学分分类,不再对远程、面授学分构成比例做限制性要求。席彪认为,这进一步满足了不同类别和层次的卫生人员的职业发展需求,特别是有利于基层卫生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我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任务重,学习机会较少,学分获取压力大。”席彪表示,此前规定Ⅰ类学分须达到5~10学分,Ⅱ类学分达到15~20学分。但学员获取Ⅰ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大多集中在市级及以上城市医疗机构,并且以线下培训班的方式举办,给基层卫生人员带来时间、费用上的负担。

丰富继续教育渠道供给途径

《办法》拓宽了更广的培训学习渠道,紧跟现代互联网+步伐,丰富了继续医学教育的供给途径,明确了多种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除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是继续医学教育的有效形式。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取学分的形式、流程变得更为明晰便捷,有利于大家把学习目标进一步聚焦在为在提高岗位胜任力上。席彪指出,《办法》在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单独列出了“有计划的自学”一项,这是一种经过试点成熟的鼓励可验证有计划的自我学习,他更加强调自学的效果,形成“确定发展需求-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实事求是制定学习计划-扎实完成计划中的学习任务-对学习发生的改变进行反思和总结-客观评估”完整闭环。在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等形式,这将进一步鼓励卫生人员立足于本质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并将原来每年可获得5学分调整为可获得10学分,权重大幅增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充分自由选择贴合自己职业成长需求的学习项目,而不是盲目地学习,也不是片面地为了完成学分参加继教活动。

此外,《办法》对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将从“审批制”转向“评估式”。例如,针对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的申报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推荐,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培训效果好、评价反馈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适时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国家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新规定,为基层人员‘按需学习’‘有针对性的学习’提供了重要支持。”席彪表示,新规会更加适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在满足医务人员追求职业发展和胜任岗位的基础上,不断体验职业发展的成就,提高大家学习新知识的积极性和效果。



专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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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彪 

 教授/主任医师 


河北医科大学医学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河北新型智库河北省健康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执行主任

京津冀高端智库卫生健康协同发展研究中心高级顾问、中华医学会全科分会常委、中华医学会全科分会基层卫生健康学组组长

健康中国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

全国卫生健康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健康管理与促进类专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委员、继续医学教育分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中国全科医生学术共同体成员

健康中国研究网络成员、健康中国河北行动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河北省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版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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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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