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助力佛山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开展网络交易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电子商务、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领域违法行为。“双十一”期间,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慑不法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佛山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主要为客户提供网络平台开设网店、搭建电商平台、网店设计装修、优化产品链接、分析店铺数据做调整、平台直通车广告操作等业务,为帮助客户网店数据增长,配合平台小二任务以及平台规则完成所需订单,当事人联系并组织“刷单手”为客户网店进行“刷单”,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从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为23个客户共28间网店产生“刷单”交易订单735条,产生订单金额587246.14元,佣金6329元,合共总金额593575.1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

案例二: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网络商业诋毁案

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平台注册了若干个视频账号,用于发布相关推广视频推销产品,其中包括由当事人的员工用个人身份注册的名称为“佛山瓷砖厂**”的微信视频号,2023年9月2日,当事人通过该微信视频号发布“揭秘瓷砖十大坑人品牌”的视频,损害其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其中涉及十个瓷砖品牌,涉案视频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传播。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佐证材料证明上述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作为瓷砖生产和销售企业,利用编造的视频内容贬损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了一定社会面的传播,侵犯竞争对手的品牌形象、企业信誉等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三:佛山市七某王家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个人刷单组织以“刷单”方式为其运营的3间网店虚构交易量、销售记录等,提升网店及商品在平台的排名,使消费者更容易搜索到,提高网店知名度,欺骗误导消费者,促进实际交易。经查明,2023年4月至6月期间,共产生“刷单”交易订单300余条,合共总金额近80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案例四:郑某某在网络经营活动中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希爷”为某尚珠宝品牌商在多个电商平台翡翠商品直播间的账号名称,“希爷珠宝”是佛山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持有、授权某尚珠宝品牌商使用的注册商标。当事人在未经授权且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假冒该珠宝品牌直播间人设并使用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的经营翡翠商品,并引导消费者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当事人上述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和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案例五:肖某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当事人在“淘宝”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含有图片(ANTA)、图片(始祖鸟)、图片(始祖鸟)、图片(迪桑特)、图片(FILA)等标识商品,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商标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产品,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制作、销售、使用上述标识的合法授权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

案例六:佛山市简某建材有限公司为提升网店销量实施信息不明确和谎称有奖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当事人在“京东”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为了提升网店销量举办有奖销售活动。2023年5月23日11:57当事人在网店公示“咨询客服抢免单5月23日20点前1-3名付款抢免单 咨询加购锁定 注:免单不与其他活动叠加同时使用!”的活动内容,活动结束后于2023年6月5日公示“中奖名单”。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规则页面没有公示“如用户参与活动过程中产生退款,或进行退货申请,或活动开始前未咨询加购锁定名额,即取消中奖资格”的活动规则,也没有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或解释活动的详细规则,活动规则信息不明确,影响部分消费者兑奖;且公示的中奖名单与真实中奖名单不符,公示的中奖名单未按照活动规则产生,亦未真实兑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

案例七:佛山市银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当事人在“天猫”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宣称是“爱马仕(Hermès)”“潘多拉”“baxter”等知名品牌的家具产品,经核查,上述产品均为当事人委托本地工厂仿制,并未取得相关品牌及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实际上与相关品牌无任何关联,不正当地获取了比其他同行业竞争者更为有利的地位和利益,损害了品牌方的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其罚款60000元。

案例八:佛山市某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案

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5日,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及化工原料等大宗商品贸易相关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将企业名称由佛山荣达XX贸易有限公司核准变更为佛山市某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变更股东为浙江中农XX供应链有限公司,又于2022年10月25日变更股东为恒成XX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试图通过先后变更股东为上述两家公司,使自身拥有国企的背景。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将公司官网名称设置为“某粮集团** LIANG GROUP”,转载《**粮集团公司召开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会》一文并且放在自己公司官网“集团动态”板块,让他人认为当事人和“某粮集团”存在一定关系,当事人开设的用于对外宣传的微信公众号同样命名为“某粮集团”。当事人通过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是与中国**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国企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70000元。

案例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开始对外经营自设“飞鱼礼品”网站,帮助各网络交易平台电商经营者代发礼品包(即装有香包、纸巾等廉价小礼品的快递、包裹)和空包(即空的快递、包裹),以“拍A发B”的模式虚增自身网店商品销售数量,达到刷单炒信的目的。另查明,自2021年6月15日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时,“飞鱼礼品”网站共注册会员11048名,共绑定网店2283家。期间,“飞鱼礼品”网站共有“已支付状态”的订单数是336727单,共有下单并成功交易的包裹数898144个。自网站对外经营至2023年2月16日,“飞鱼礼品”网站的经营额共计1401230.32元。当事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佛山市某摩托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案

2024年6月21日,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抽样机构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杭州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对佛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电子商务平台(店铺名称:伟某佛山市轰某商贸有限公司电动车专卖店)上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当事人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结构项目不符合GB811-2022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被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决定对其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编辑:王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