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滔天!樊某驾车撞人为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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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据媒体报道,2024年11月11日19时48分许,珠海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一起驾车冲撞市民重大恶性案件。2024年11月12日,珠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案件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

警情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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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樊某触犯的罪名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此可见,根据警方通报,案发原因是嫌疑人樊某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结果不满,从而驾车撞人、报复社会!到目前为止已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特大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必须要查明案发原因(即犯罪动机),因为案发原因体现出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从而对量刑轻重产生影响。由此可见,根据警方通报,樊某的主观恶性是很大的,仅仅因为对离婚后财产分配结果不满,就走极端地驾车撞人、伤害无辜!

樊某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樊某开车撞人就属于这种“其他危险方法”,到目前为止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安全,即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此罪可判死刑立即执行,樊某除非鉴定为精神病,否则必“死”无疑!

三、樊某为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的人的生命安全,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却不一样。

四、此案带来什么启示?

令很多人不理解的是:樊某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结果不满,为何要报复社会?所谓“冤有头、债有主”,社会上这78人完全是无辜的啊!有网友问离婚后财产分割是否经过民事诉讼?如有诉讼,民事裁判是否公正?等等。

肖律师认为,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不能报复社会、伤害无辜!但这种戾气横生、伤害无辜的极端事件却偶有发生,有跑到幼儿园、小学行凶的,有故意驾车冲撞过路行人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在个案当中都有具体的原因,但在整体当中该如何去总结与反思?堵住源头才能杜绝悲剧重演。

记得北京王才亮律师有句名言:“我还是那句老话,我们有幸不在出事的那辆车上、那座桥上、那条路上、那个车库……里,但我们都在社会这辆大公交车上。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没有法治,谁也不是安全的,无论你有钱还是没钱,有权还是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