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损失1500元只能补偿500元?约定违约金过低有失公允遭消费者投诉

扬子晚报网11月13日讯(通讯员 叶磊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消费者要求按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商家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那么,违约金究竟该赔付多少合理呢?近日,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这样一起消费纠纷。

张女士在镇江一橱柜店定制橱柜,合同中约定8月中旬完成橱柜安装,商家如违约,将按合同价款5%(约500元)进行补偿。在实际安装中,商家逾期了,张女士要求商家按其实际损失(约1500元)支付违约金,但商家坚持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张女士遂投诉到镇江润州区市场监管局。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向张女士和商家了解情况,原来8月中旬,商家安装橱柜时发现缺少一组材料,随即通知厂家补发材料,到9月中旬才完成安装。由于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橱柜安装,导致张女士在外多租房一个月,而产生了约1500元租房费等费用。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队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的规定,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得利用合同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

在此案中,双方签订了合同,也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情况,但约定的违约责任明显低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情形。

最终,在润州区市场监管局的协调下,商家向张女士支付了1000元违约金。

镇江消协提醒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方案、标准、期限、质量、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内容、保修期限、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价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等,材料应当经消费者验收、认可。

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的经营者会利用消费者交易时间紧迫、无心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的心态,通过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逐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装修材料、施工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作明确约定;如对于合同条款有疑问,可以提出修改;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便于发生纠纷时维权。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