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父患病需要照料,女儿认为自己年幼时对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因而拒绝支付赡养费用。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子女不能以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
沈某与缪某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莉莉(化名),在女儿10岁时两人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男方沈某曾在山东济南打工发生事故导致头部受伤残疾,女方缪某已经代为领取沈某的有关赔偿费;莉莉由缪某抚育成人,沈某放弃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家庭共同债务;缪某一次性给付沈某后续医疗、护理费4.5万元。
离婚后,莉莉随母亲缪某共同生活,由其抚养成人。沈某离婚后未再婚,也无其他子女。沈某因事故致残导致不能外出打工,除了每年的土地流转费700元以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也无钱治疗疾病。如今沈某已年过六旬,因要求莉莉支付赡养费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早年因事故导致头部残疾,现年老体弱,生活来源较少,应认定其生活困难。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将父母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与前提,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不支付赡养费。莉莉系沈某的独生女,应承担赡养义务。
据此,如东法院结合沈某实际需求、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酌定莉莉每月给付沈某生活费700元。莉莉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同于合同,并非一种等价有偿或等价交换关系。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且子女有权依法维权,但法律不支持子女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同时,赡养不仅是物质上的帮扶,更应当是情感上的陪伴和关怀,“常回家看看”不应只是一句空话,而是应当落实到行动中。
通讯员 张凌 顾建兵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