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家车在顺风车平台注册,购买一般私家车保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认定该车主的行为客观上显著增加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2023年12月的一天晚上,平某驾车沿如皋市磨头镇大江线行驶时,车辆与对向丁某驾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平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平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丁某起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平某和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其目前产生的医疗费损失17万余元。
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某的肇事车辆事发时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三者险能否免赔。庭审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商业保单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该类性质车辆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具有特定关系的人,而被告平某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在顺风车平台上接单184单并收取费用,且行驶路线不固定,区域跨度大。此种情况显然有别于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顺风车性质。
综合考虑平某使用车辆的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情况以及其车辆作为顺风车的出行频率,其行为明显超越了私家车出行以“家庭自用”为目的、顺路搭载他人的范畴,性质上更接近营运车辆所提供的有偿载客服务。这在客观上亦显著增加了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在被告平某无证据证明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履行了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依法有权依据前述条款拒赔。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被告平某承担事故赔偿款17万余元。
法官提醒,如果车主将私家车在顺风车等平台注册,而在购买保险时选择“家庭自用”,一旦发生事故理赔纠纷,将综合考虑出行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情况以及该车作为顺风车的出行频率进行评价,并不局限于事故发生时这一单是否完成、是否实际收费。因此,私家车车主如经常在顺风车等平台接单,那么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投保与车辆用途相对应的保险种类。
通讯员 张蓉蓉 古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