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平台上公开道歉后随即注销账号,法院:不算

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某网络平台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因在网上辱骂他人,不仅被判赔偿,还要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公开道歉,但被执行人在发出道歉内容后就将该平台上自己的账号注销,对方感觉被执行人的道歉没有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因此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执行人通过连续登报七日,向对方进行道歉,案件才得以顺利终结。

2023年5月,张某因个人情感原因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袁某评论后两人发生争执。为了泄愤,袁某在该平台发布多条载有张某及其子女头像的视频,并配有侮辱性文字。

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袁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精神抚慰金2500元,并在发布侵权内容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发布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七日,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判决生效以后,袁某支付张某精神抚慰金2500元,并将经过法院审查的道歉内容发布在平台中,但因袁某的平台账号将张某屏蔽且发布道歉声明后即注销该账号,张某表示自己未看到道歉声明,且认为袁某的道歉未达到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效果。随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袁某重新公开道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认为,袁某发布的道歉内容屏蔽了权利人张某,因而不能认定被执行人袁某公开道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袁某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注册新的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张某认为新注册的账号关注人数较少,不能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明确表示拒绝。承办法官经与该平台确认账号注销后无法恢复,双方就道歉的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故该案进入了一个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却无法履行的僵局。

合议庭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某短视频平台,传播范围为平台不特定用户,为了尽可能消除对申请人张某的名誉影响,经法官建议,双方选择在当地报纸刊载二审法官审核的道歉声明,刊载时间为七日,刊登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袁某主动缴纳了刊登费用,申请人张某也解开了心结,本案成功执行完毕。

通讯员 史夏夏 赵紫含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晓宇